山东省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是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精神来执行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精神,在国家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在办理退休时享受相关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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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办理退休时按照省政府原来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给予补助。按照山东以前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是加发5%的养老金,如果退休金标准超过了原工资标准100%的不再加发。如果属于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也就是由原单位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于经费是由财政列支的,所以兑现起来比较容易,也没有任何难度。但作为企业职工,如果属于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比较强,法律意识也比较强,兑现起来也是比较容易的。

但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即使是效益很好的民营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兑现并不是那么容易,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强的企业老板会给退休职工支付这笔费用,其实这笔费用也不是很高,按照所在市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来计算,大概也就是每人一万多元钱,但遇到法律意识比较差的老板兑现起来也是比较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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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户父母退休后的一次性补贴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在2010年出台了一个55号文件,即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文件中规定,对于正常运转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贴养老金的资金列入企业的经营成本,列入经营成本的意思,就是可以享受税收的优惠或是减免。

困难的企业加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金补助,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在破产资金清算时优先解决。山东省卫健委等部门专门对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的养老金资金落实工作出台了一个实施办法,困难企业通过申请以后,可由省级财政资金来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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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能力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的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的,退休职工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当地政府协调等方式予以落实。

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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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山东省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补贴,是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精神来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按照增加5%养老金的方式进行补贴;企业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是按照所在城市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农村年满60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有关的规定落实一次性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