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院判例:农村房屋继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亦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件:当事人李某已和父母分户,自己单独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父母相继去世,李某的兄弟姐妹均表示放弃其父母宅基地房屋继承权,故李某单独继承了其父母的房屋。
2020年李某及其父母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以李某父母房屋已无人居住为由予以强拆且不补偿。对此,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该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判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中,李某就涉案房屋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亦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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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释法:上述裁判理由是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市居民,或者自己在本村已经有宅基地了,此时又继承一处本村的宅基地房屋的,首先对该房屋能享有所有权;其次,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当事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能享有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最后,因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当房屋遭受损害的时候,享有要求房屋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已有宅基地又继承农村房屋,构成一户多宅吗?拆迁时有补偿吗?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该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在本村已有宅基地,又继承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此时,并不能认定为一户多宅。也就是说,如果遇到拆迁,该继承的房屋应为继承人的合法房屋予以补偿,而不能作为一户多宅,不能作为违法建筑予以强拆不补偿。

在明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针对继承而来的农村房屋,继承人仅对该房屋所在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在拆迁时,可以享受宅基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也就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利益。该补偿利益标准参考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但不能依此宅基地利益要求安置补偿利益。具言之,如果在拆迁实践中,继承而来的农村房屋遭违法强拆,继承人可要求房屋被违法强拆的赔偿利益。如果该部分利益征收方以一户多宅等理由不予补偿的,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救济。(黄小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