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精神方面患有病症导致行为无法完全由自己把控的,在法律上便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法律上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来保护他们的权利。但这也不代表着当他们的行为造成了其他群众损失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便可以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

(涉及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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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西安有一个特殊的家庭,马某夫妇在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自小对其宠爱有加,但在孩子第一次谈恋爱后,女儿的精神方面便出现了一些问题,成为了一名精神病人。但屋漏偏逢连夜雨,37岁的女儿连婚事都还没有着落的时候,却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这是怎么回事?

小花曾经是一个乖巧听话的姑娘,在年轻的时候遇到了第一任男友,但是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小花却时常遭受到男友的暴力殴打,严重的时候还被打进了医院,在被男友多次伤害后,两人分手了。分手后的小花一直走不出当年男友带给她的阴影,脑海中时常出现幻听、幻视的情况,神情紧张时还会出现被害妄想,在经过医院检查后,确认其患有精神类疾病。

在此之后,还很年轻的小花也无法正常外出工作,来减轻家里的负担,一直到37岁时都没有找到可以接纳她的男方。靠着父母的退休金一家三口在一起生活着,而小花平时就把自己关在屋子里,也很少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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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儿患病之后,马某夫妇也是愁白了头,他们为了给女儿治病,到处求医问药,在这过程中便花了不少钱来治病,希望女儿可以好起来,恢复到以前的样子。而且父母也想着让她走出之前的阴影,让她也可以有个家,整天省吃俭用地将本就不多的退休金攒下来,给女儿置办了些嫁妆,还到处去给女儿说亲。

在女儿的病还没治好,婚事也没有着落时,他们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小花因拒不偿还某银行的15万元贷款,又难以联系到本人,于是就将小花告上了法庭。而对于这15万元的贷款马某夫妇俩却是一头雾水,他们不仅没听女儿说起过这笔贷款,也没看到过这笔钱,但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应俱全,由不得他们不信。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处理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通过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马某夫妇,由他们去代理处理,或者经过他们的同意、追认,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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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马某夫妇认为女儿患有精神类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银行在未调查清楚女儿的情况下,又未经过他们的同意或追认,便给女儿办理了贷款,其流程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因此,他们认为银行所做出的贷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法庭上,马某夫妇出具了女儿精神鉴定证书,证明了其女儿确实存在着精神方面的问题。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当其智力水平、认知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使,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而银行方面也出具了相应的贷款证件,并且他们表示,在小花进行贷款时并未表现出逻辑不清的状况,业务员在为她办理贷款时,两人之间的问答对话都很流畅。并且,小花的精神状况经过多年的治疗应当有所恢复。所以银行方面认为,小花在办理贷款时属于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也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求对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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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做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却绕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擅自做出贷款行为,存在过失。同时,小花作为精神病患者,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贷款会产生的后果,并且小花也不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同时,银行方面在给小花办理贷款时,没有确认清楚其本人的家庭状况、个人经济能力等,未尽到自己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在未取得小花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下办理了贷款,也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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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花于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其中的利息不受保护,小花和其法定代理人无需为贷款合同中的利息进行偿还,但贷款的本金依旧造成了银行的损失,因此15万元的本金需要由小花的法定代理人进行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