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月前,彭先生夫妇在杭州湖滨的一家宾利4S店订了一辆车,最近接到4S店的通知,说裸车价格和配置价格都要上涨,他认为不合理。我们的报道播出后,彭先生反映,4S店销售发来通知,在他们看来,这就是一份最后通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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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利”硬生生涨价30万后

4S店发来合同变更通知书

先简要回顾一下此前的报道。汽车销售合同显示,卖方是浙江合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注明了车辆的型号、外观颜色、内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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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标明裸车价格是2936000元,配置价格是258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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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支付了三十万元作为预付款。合同还约定,交车时间预计为2022年8月30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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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彭先生介绍,最近4S店的销售通过微信语音通知自己的妻子,车子要涨价。

彭先生提供的微信语音:“汤小姐,刚打你电话,没人接,就是你那台车基本上,二三月份差不多可以下单了,年前的话,你有没有时间过来,重新选一下配置,然后欧陆的指导价,现在也有调整过了,指导价是三百零五万五千, 你们之前,不是选了配置二十多万嘛,厂方现在不是要求,要四十一万以上的选配,才能够下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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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算了一下,按销售的说法,裸车价要涨12万左右,选配价格要涨16万以上。当时4S店的黄经理确认了销售口头通知的加价内容,但他强调这是宾利厂家的行为。

浙江合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 黄经理:“现在是因为疫情的一个情况下,会导致,因为我们这个也是进口车,我们的生产方也是在英国,它整个的一个 (所以说这个加价是你们,经销商4S店决定的,还是厂家决定的)它不是我们决定的,因为我们只是经销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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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夫妇不认可对方单方面加价的行为,把情况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之后,彭先生的妻子反映,上周六收到一份合同变更通知书,内容是“根据您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特别说明第二条,您所购买的车辆为预定车辆,则车辆在生产、进口环节可能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因制造商或供应商单方面调整生产或调拨计划、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包括税率变化等,可能导致价格和配置发生变化,现您所订购宾利欧陆GT V8,在此变更范围内,须来店做价格和配置变更事宜,之前已多次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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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最后,要求彭先生夫妇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五日内,书面表示是否接受,如到期没有回复,则视为不接受变更条款,4S店会解除合同,无息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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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夫妻俩再次赶到4S店。

彭先生的妻子:“她发了这个通知函给我,对不对,那我就一直给她发信息,她一直没有回我信息。”

浙江合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要不你们先坐吧,我这边正在联系(那王某今天在不在)我去问一下。”

彭先生的妻子介绍,上周六收到销售小王发来的通知后,她通过微信表示反对加价,而且要求把厂家的相关文件一起发过来,对方一直没回应。工作人员介绍,小王和那位黄经理都不在店里。

彭先生:“所有的价格,就是一张纸,一个销售来写的,没有任何的,关于车价也好,关于选配的金额也好,关于哪怕装潢的金额也好(就是现场没有公示出来)没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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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介绍,此前包括现在,他在杭州湖滨的这家宾利4S店,就从来没有看到过对方明码标价,而且加价不加价,加多少价,感觉完全都是对方说了算。

彭先生:“厂家比方说,它现在价格要上调了,或者说是选配的东西要上调了,那这样的文件给到我们消费者,让我们消费得明明白白。”

店员提供了黄经理的手机号码,打过去对方不接。一行人再次赶到杭州湖滨市场监管所。

杭州市上城区湖滨市场监管所 周副所长:“像这个情况,是属于预订款的,配置上面都有一些具体的变化,只要在购车的时候,明确告知他,具体是哪些价格,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也是不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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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的妻子认为,4S店的那份书面通知,给消费者一种不平等的感觉。

彭先生的妻子:“它说5日之内我们要选的,接受与不接受,如果我们不能接受,它就要无息返还我们的预付款,你觉得这个,你帮我们看一下,我们要怎么样。”

杭州市上城区湖滨市场监管所 周副所长:“这个具体的合同条款,我们可能还要请教一下,我们局里的法务科,具体这个涉不涉及到合同的不平等条款这方面的内容。”

4S店通知购车者,价格要变更,所谓的变更,其实就是要涨价,还要求消费者在5日内书面回复,如果不回复,就解除合同,无息返还预付款,这样的条款,彭先生夫妇认为不公平。在市场监管所,彭先生终于拨通了4S店黄经理的手机,来听听对方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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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反复强调“按合同”

“特别说明”是否违法

浙江合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 黄经理:“我们现在就是按照合同上的,一个内容在做这个事情,我们就以合同为准(彭先生:厂家的通知能不能告诉客户)我们现在就是以合同为准,因为你上次也是说,以合同嘛,合同上有相关的内容条例(彭先生:你把厂家变更的通知,给我们看一下)彭先生,那我们有些东西是这样,我这边呢就是以合同为准,我们把一些相关的程序在走(彭先生:那,那,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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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希望对方提供厂家要求变更价格的通知,但对方似乎一直在顾左右而言他。记者试图帮彭先生把诉求表达得更清楚一些。

浙江合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 黄经理:“(现在客户的诉求就是,你说这个涨价是厂家的行为,他们要求你们把涨价的通知,提供给他们看一下)卢记者,是这样,我们刚刚也说了,多次沟通了以后,我们现在就按合同在走这个流程了,因为如果说现在不走这个流程,我们怕到时候,合同上面约定的时间也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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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交车时间是今年8月30号前,对方急着要彭先生在5日内书面回复,难道是怕到时候无法按时交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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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合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 黄经理:“我们现在就是以合同上的一些内容程序在走(那他们现在要求,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价款,还有交车时间来走)可以,就是按照以合同为准嘛(那按哪一个为准,按你们的特别说明,还是按原始约定的价款为准呢)就是以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准(哦,就是按约好的裸车价,和配置价是吧)以合同上的规定一些内容为准(我觉得您在避而不谈嘛,哪块内容呢,是约定的原始的,裸车价,配置价呢,还是后来你们要求他加的这个来)有合同,我们就以合同为准嘛(哪一块为准)以第二条,特别说明这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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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黄经理绕来绕去,终于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就是要按照特别说明来,说白了,就是要彭先生夫妇,接受4S店提出的加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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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彭先生夫妇,尤其是彭先生的妻子,陷入了两难。

彭先生的妻子:“这辆车我订了,我喜欢的,我想买的,我现在就想跟他们坐下来,我们怎么样把这个问题解决掉,按照合同去执行(按照原来的价款是吧)按照原来的合同去执行,对。”

杭州市上城区湖滨市场监管所 周副所长:“这个事情到时候联系一下吧,可能当面,能不能约到他们的一个负责人,当面坐下来,沟通一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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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下一步会请局里的法务部门,判断那条所谓的特别说明,是否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此外也会邀请4S店的负责人出面,跟彭先生夫妇俩坐下来商谈。

(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