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民警收罚款用二维码,你应该怎么做?

1月25日,网曝河南洛阳伊川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执法过程中与群众起冲突。视频中,穿警察制服的男子展示一张二维码收罚款,遭群众质疑。一男子上前询问后被反手控制,随后倒地。27日,警方通报称,交警执法不规范、语言粗暴、违规使用二维码代收代缴收罚款,立即责令交警大队停止使用二维码代收代缴罚款。同时成立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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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于今日发布的通报中不难看出,其仅仅申明了该交警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却未并未指出违反何种法律规范,又应当如何处理。不仅如此,如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用个人二维码收取罚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应对呢?

法析1:民警用个人二维码收款属于违规行为!

保证执法人员只有开具罚单的责任,而不可以接触罚款现金,这早就是一条铁的原则、铁的纪律。1999年财政部、监察部等多部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在该案中,虽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其形式也应当秉持执法人员对罚款现金保持距离的原则,应当设立该支队专门的罚款收受对公银行账户,以现场进行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罚款转入账户中。这样既便于人民群众缴纳罚款,也便于账目流水的清晰明了。

该案中的民警以个人二维码收款的方式不仅违规,公私财产的混同也更容易增加公职人员中饱私囊、贪污腐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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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析2: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罚款需要哪些凭证?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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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当您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一是要看证,二要看纸。“证”指的是执法证件,看其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属于您涉违法行为的相关管辖部门等等,“纸”则指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填写完整,避免有所错填、误填。

法析3:如果遇到二维码收罚款应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当事人如果认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投诉维权:

(一)向交警总队进行投诉

(二)向区、市法制办进行投诉

(三)投诉交警到各市的交通委员会举报投诉中心,可以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交警即可。

(四)还可以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在根据具体情况转接热线,也可以拨打122报警服务台,是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受理群众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具体反映情况。

其实,交警是公安系统直接面向社会的形象窗口,时刻都向全社会展示人民警察的形象,但与此同时,他们在日常执法的过程中难免与人民群众产生摩擦或者有所疏漏,随时随地都要接受情与法、权与法的考验。在执法人员恪尽职守的同时,我们应当多一份耐心与体谅;而在其有违规违法行为时,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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