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

小年夜有人因为违规放爆仗被抓

1月25日晚,接群众举报,在明水街道办事处砚池社区北邻发现有人燃放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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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明水第二派出民警出警后,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抓获!已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对其行政罚款500元。

严查

山东多人被拘留、罚款

菏泽多人因非法销售、储存、燃放

烟花爆竹被拘留、罚款

1月20日,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佃户屯派出所,联合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控,集中宣传检查行动。在佃户屯办事处双庙社区,发现商户李某存在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0余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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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龙山社区,民警发现商户姚某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遂予以查处收缴。

21日下午,岳程派出所在辖区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检查时,发现杨董社区居民郝某在自家经营商店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菏泽开发区警方依法分别给予三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的烟花爆竹予以妥善处置。

1月19日17时许,曹县桃源派出所民警在庄寨镇王庄西村集市巡逻时,查获一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摊位,当场收缴烟花爆竹50件,摊主张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1月19日19时许,曹县苏集派出所民警苏集镇梁庄村排查时发现,高某(女,成武县天宫庙镇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运载多箱鞭炮并进行销售。目前,高某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10日。

1月21日15时许,曹县侯集派出所民警在烟花爆竹清查过程中,发现师某在经营的超市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月22日9时许,曹县普连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村民李某经营的商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李某被行政拘留5日。

1月22日17时许,曹县朱洪庙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一家超市检查时,现场查获存放在牛奶箱子里的电光炮、满地红鞭炮等多种烟花爆竹。经讯问,超市老板付某对其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付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目前,以上案件所收缴的烟花爆竹已被曹县警方转移至安全场所妥善存放,并将择日销毁处理。

1月18日15时许,郓城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辖区某小区楼下车库内,有人出售烟花爆竹。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违法嫌疑人樊某抓获,当场收缴各类烟花爆竹30余条。

1月21日,郓城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加特林”烟花。民警立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经查,刘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圈非法销售“加特林”烟花11支,剩余未售出的25支被民警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郓城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樊某、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近日,东明渔沃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村村民王某家中检查时发现,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欲非法牟利。目前,东明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3日11时许,定陶公安分局南王店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控集中检查时,发现一辆面包车后备箱内装有10余箱烟花爆竹,且驾驶员李某无运输烟花爆竹的资质,民警随即将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并将驾驶员李某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讯问,李某对未经许可无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人李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泰安多人因非法买卖烟花

被拘留!

近日,县公安局东平派出所民警在抖音平台中发现一网名为“某某车行”发布:“加特林”688和888喜欢的来,东平县城内免费送,大量有货”等文字并配有烟花的图片。根据线索,民警立即开展调查走访,走访中将正在准备出售烟花的李某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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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查获“加特林”烟花10个,礼花弹8枚,经讯问,李某共购买了4箱“加特林”烟花、8枚礼花弹共计48个,在某某车行店内存放。民警随即对车行店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剩余“加特林”烟花30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拘留五日。

1月24日上午,北集坡派出所联合徂汶景区滨河片区行政执法、市场管理部门在徂汶景区滨河片区进行烟花爆竹清查,清查至滨河片区时,发现某超市院内储存烟花爆竹,派出所、行政执法、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在店员张某的陪同下现场清点烟花爆竹数量。其中喜庆礼炮60个,浪漫星空10箱,小盒吉祥满地红炮6箱+25挂,冠鼎红地毯3箱,浏阳礼花29个,小金鱼10箱,音乐魔法棒1箱,庆泰日景4箱,闪光雷1箱。派出所立即将烟花爆竹扣押,并把法人马某带回派出所中。1月25日,马某(化名)被高新区分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扣押的烟花爆竹也被悉数收缴。

2022年1月24日下午,良庄派出所组织民警对辖区超市开展烟花爆竹宣传排查活动,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李某在良庄镇良西村排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其中成挂爆竹40箱、小金鱼摔炮爆竹150箱、礼炮150箱、飞毛腿3箱、皇家礼炮5箱、浏阳花炮3箱、喷花4箱。派出所随即将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并将法人李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1月25日,李某(化名)被高新区分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三百五十五箱。

临沂正在严查

已有多人被拘

1月24日17时许,兰山公安分局柳青派出所接110报警,有人在柳青街道金城社区燃放烟花爆竹。出警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在楼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刘某香传唤到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刘某香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1月24日,罗庄公安分局盛庄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中发现,辖区邵某某在盛庄办事处某村土杂百货超市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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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当场查获鞭炮122挂、小金鱼烟花8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邵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

1月7日10时许,河东公安分局汤河派出所巡逻执勤组在辖旦彰街巡逻时,发现有人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巡逻民警辅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刘某某传唤到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刘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1月11日,费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孙某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清点,民警共查获孙某某非法储存的鞭炮6000余响、礼炮13箱。孙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被全部收缴。

1月24日,郯城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会同镇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对全镇19处固定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及5处流动经销点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期间,民警发现杨集镇某村村民高某在家中无证储存各类烟花爆竹共80余箱。经询问,高某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25日,高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5日。

1月23日,平邑县公安局卞桥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辖区一便民服务超市时,发现其门口摆放着售卖的烟花。巡逻民警下车进行检查时,又在其超市内检查发现10余箱烟花爆竹。

经查,卞桥镇张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从其他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10余箱烟花爆竹,私自存放在自家超市内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德州:

无视全域“禁燃令”,多人被处罚

2022年1月21日,夏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调查中发现,郭寨村某门市部老板姜某未按规定将烟花爆竹存储在指定场所,而是为方便看管,擅自将烟花爆竹存放在村里出租房中。经清点,现场共有烟花爆竹103箱,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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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姜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随即联系烟花公司由其派专用车辆将烟花爆竹转移到公司仓库存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姜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庆云县公安局崔口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区内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刘某在明知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崔口派出所给予刘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武城县公安局鲁权屯派出所民警对辖区进行走访时,发现王某利在自家门市部内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查,王某利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王某利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齐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晏坡路官寨村路段燃放爆竹。

经调查,于某因家中喜事燃放了一挂500响的鞭炮,因于某对其违规行为态度诚恳,根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于某行政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东营:

正在严查

7人被罚

1月23日,稻庄派出所行政拘留一名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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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稻庄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时发现,刘某在稻庄镇某村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在固定证据后,口头传唤刘某至稻庄派出所,经讯问,刘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全部烟花爆竹。

1月24日,李鹊派出所行政拘留一名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

1月24日,李鹊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辖区某村村民韩某家大门口处放有烟花爆竹纸箱一个,后民警又在韩某电动三轮车、轿车上查获烟花爆竹一宗。经查,韩某在无零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周边村庄非法售卖烟花爆竹。韩某到案后对其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韩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1月22日上午,垦利分局胜坨派出所通过走访摸排,在辖区查获一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经查,违法行为人胡某在未取得零售许可情况下,私自购进烟花爆竹,存于其租来的厢货车内对外销售,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47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胡某行政拘留6日处罚,并于当日送拘留所执行,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予以收缴、集中处理。

2022年1月23日,义和派出所接到举报对义和镇王集村某供销超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屋内存放非法制造的鞭炮(土鞭)一宗。

民警调查取证后,依法对土鞭进行收缴,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新户派出所经多日排查,发现新户镇某超市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庆典礼炮”4箱、盘鞭4卷、“小金鱼”礼花2箱。

民警依法对其处罚,并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1月22日,新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新户镇某超市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幸福礼炮”2箱。

民警依法对其处罚,并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1月23日,义和派出所在义和镇三合村某超市内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一批。

民警依法对其处罚,并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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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