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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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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车主图方便将财物存放在车内,殊不知正是被发现了存放的财物,犯罪分子才锁定作案目标,砸毁车辆盗窃车内财物。近日,和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年仅20岁的被告人陈某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3日凌晨4时许,陈某文(案发时14周岁,未归案)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某盛在和平县城范围内四处流窜寻找作案目标,再通过随身携带的一字螺丝刀,砸碎车窗玻璃,撬开车门的方式进入他人汽车内盗窃财物。两人先后在碧桂园星钻售楼部门口、阳明镇工业园、幸福里小区门口等路段进行盗窃作案,共计砸毁8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走手机、现金等物品共计价值为人民币1592元,但被毁坏的8辆汽车车窗玻璃的残值共计价值人民币1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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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车友,汽车不是保险箱,切勿将贵重物品放于后备箱、储物盒、扶手盒内,以免让犯罪分子见财起意,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和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