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明知他人喝了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对方驾驶导致发生事故,结果双双获刑。

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某波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Part 01

案情简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网络

某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刘某波等人在汉川市马口镇一餐馆饮酒后,被告人刘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刘某波驾驶。

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波驾车行驶至湾潭乡湾潭村十字路口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波驾车回到湾潭乡沿河村刘某家中,李某报警,公安民警在刘某家中将被告人刘某波抓获。经检测,刘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Part 02

法院审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 网络

被告人刘某明知刘某波饮酒后,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给被告人刘某波醉酒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波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具体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网络

危险驾驶罪有共同犯罪情形。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让喝了酒的人开车。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刘某没有开车,但他明知刘某波醉酒,仍让刘某波驾驶自己的车,因此两人均难逃法律的制裁。

Part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 源:湖北普法

编辑:石丽琳

核发:熊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