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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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渝0116民初12700号

【基本案情】

原告范某某诉称:从2019年9月5日开始,范某某前后数次和重庆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物业公司)沟通,也多次找街道办、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协调,请求港华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说明文件,但港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安全隐患、领导不同意为由拒绝出具。开发商在卖车位时也没有说明不能安装充电桩,购买车位合同上也没有任何地方提出过购买车位不允许装充电桩。港华物业公司也拿不出不允许安装充电桩的任何一个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港华物业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以便国家供电局和汽车4S店工作人员能进入车库,对范某某车位进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

被告港华物业公司辩称:新能源车频繁发生自燃事故,充电桩短路也可能引起自燃,车库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一旦发生自燃事故,严重危害安全。案涉停车位距离公用配电装置约50米,拉设专线需要经过共有部分,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且占用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签字同意。港华物业公司在积极协调,拟在小区 B 栋南面露天公共停车位统一安装充电桩。港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义务或法律规定出具该证明。

法院经审查明:范某某系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行知路× x 号附×号× x ×号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该停车位属于奥贝学府一号小区,位于负一层。奥贝,学府一号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港华物业公司。2019年3月16日,范某某与港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等。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另査明,范某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范某某遂要求港华物业公司出具,被拒绝。

还查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六条中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4日印发《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其中规定:“社会企业、居民区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或提供便利。”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的《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问题5解答: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业主或使用人建设自用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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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渝0116民初12700号民事判决:被告重庆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范某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范某某与港华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范某某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为前述协议第四条规定所涵盖,属于港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港华物业公司辩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充电桩安装中需使用共有部分,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等其他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新能源汽车作为新生事物,其诞生发展之初并不完美,但是社会不应因噎废食,且充电设施建设,是国家重要政策方向,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充电桩安装时,因布设电线,需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至于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等其他辩解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港华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综上所述。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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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受让人向供电企业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时,物业服务提供人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法律规范及合同的概括约定予以协助。经核验停车位产权、小区输配电设施设备功率与负荷、车库物理结构等,适宜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物业服务提供人应根据需要出具同意或适宜安装的证明。物业服务提供人以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