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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健身房附近

总能遇到拿着宣传单的小哥哥
亲切的问一句

游泳健身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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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看看自己的小肚腩

心想“要不来一张?”

于是走进健身房,办了卡买了课

信心满满准备“华丽蜕变”

结果私教老师却一波接一波换人…

这不,莆田的许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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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许女士看到某健身房宣传广告后

到店体验了一次私人教练课程
课程结束后
许女士对杨教练的授课方式十分满意

便当即与健身房
签订了《健身会所VIP私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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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过多久,杨教练因个人原因离职

健身房聘请陈教练为许女士继续授课
许女士接受陈教练的训练课程不久后
又遇陈教练辞职
健身房再次为许女士更换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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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许女士诉至城厢法院

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
并由健身房退还自己剩余课程的课时费

案件受理后

经办法官立即向本案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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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女士

当初完全是基于对第一位私教的信任购买私教课程,现健身房更换教练,属于违约在先,我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

我们已经与许女士签订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许女士不能以更换私人教练为由要求退款,对许女士的剩余课程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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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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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

法官认为,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更加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效果,合同的签订往往是以消费者与私人教练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由私人教练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定制个性化的运动方案。

本案中健身房在许女士上课期间频繁更换私教,导致许女士的健身效果不佳,在许女士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健身房不可强制要求许女士履行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女士单方面放弃接受服务,导致服务合同未能履行,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违约金金额的认定上,虽然许女士签订的私教协议中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但该条款明显属于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条款。最终,城厢区人民法院在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私教协议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双方履行服务合同的程度及过错程度等原因,在健身房在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后,法院判决退还许女士剩余的课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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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敏

▌校对:魏碧霞

▌审核:蔡佳豪

▌来源:闽中网转自城厢法院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