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子女的同意或授权,父母代为签订婚约财产协定的行为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吗?想要知道答案的小伙伴快和赣小法一起继续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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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朱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缔结婚约关系,王某向朱某支付了彩礼60000元。但最终二人解除了婚约关系,王某母亲单某与朱某母亲张某就上述彩礼的返还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一次性退还单某46000元,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双方当场履行协议内容并出具收条。但当王某知晓上述协议后,认为其母亲单某无权代理其签订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退还剩余彩礼款14000元及利息。

审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母亲单某未取得儿子王某授权而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对王某具有约束力。基于我国父母在子女订立婚约关系时多以长辈的身份给予彩礼款的传统,且本案中双方母亲均参与其中的事实,法官认定张某对单某的行为存在基于善意的、无过失的相信,最终本院认定单某代理王某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对王某具有约束力,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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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般而言,无代理权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如果相对人客观上有事实或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则无代理权人构成表见代理,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即使是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也并非全都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供稿/焦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