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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在线1月20日讯(记者 邬勇 贾楚航 摄影 李刚)按照烟台实际,海水养殖排口应该是数量多占比大的那一类,《管理办法》是否针对海水养殖排污口做了具体规定?20日,在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上,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颖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管理办法》在落实《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有关要求的同时,结合烟台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相关任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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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颖

在海水养殖排污口分类管理方面,将全市56个日排水量在5000方以上的工厂化海水养殖场的排污口作为规模化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将规模以下工厂化海水养殖和池塘养殖排污口纳入一般管理范畴。

在加强环评管理和排查整治方面,《管理办法》对设置论证以及定期排查、更新入海排污口台账、及时整治等都做了要求。

在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方面,《管理办法》在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自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也有对海水养殖排污口的监测与执法要求的细化。

王颖进一步介绍,在具体工作上,2021年印发的《烟台市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中明确了海水养殖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并已经完成了部分海水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其中,莱州市朱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污口等3个规模化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在完成整治后,还加装了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用以连续监测养殖污水水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总氮、总磷等排放状况,实时传送至生态环境部门。

她还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有关要求,增加监督性监测的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数量和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各类海水养殖排污口实施执法监测,并在养殖清塘期加强执法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