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标的6.58亿元的信息惊曝法律人的朋友圈。律师执业风险超乎想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迅速发表澄清声明,不是网传的被执行6.58亿元,而是在6.58亿范围内其中3700万元(5%左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常经营未受此影响,该律师事务所积极与执行机构协商执行事项,并争取执行机构更正执行信息公开网相关描述等待。但是,截至目前,执行机构的信息并未修改。关键是3700万的连带责任执行款该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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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被执行巨额债务这个史上不多见,起因源于2015年“五洋债”发行虚假陈述事件。2019年“五洋债”的投资人起诉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券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造成投资者产生重大损失,要求上述被告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天眼查上显示,投资人起诉案件总数有78起。

【案件事实】 五洋债欺诈发行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情况,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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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作出“五洋债”诉讼代表人案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院判决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大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上述判决,锦天城的赔偿责任上限为3700万元,被执行金额为何远超实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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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是执行人员对判决书的理解发生歧义,认为判决金额5%连带责任是几个被告之间内部责任分担的问题,不影响对外债务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种理解可能在法律上不准确。其次,就是判决生效以来,几个被执行人都没有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而且都是有一定的执行能力的,连带责任相互间都不愿意站出来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推诿责任。执行机构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按照判决总金额发布执行法律文书,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比如限制相关被执行人员,单位负责人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具体执行过程中会严格按照判决书确定的百分比确定具体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国家证券市场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投资人保护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积极推进。不久前,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虚假陈述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代表投资人起诉发行人,中介机构等获取24亿元赔偿。证券监管机构这几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债券,股票发行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力度越来越大。不少从事证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受到惩戒。这对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是很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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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律师事务所的分配体制多数情况下很难有多少盈余资金,大部分都是提成分配制,扣除各项费用后,每年所剩无几。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能会好一点,但是也经不起几千万,上亿的赔偿。律师事务所都提取了执业风险金,投了责任保险。否则,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一个虚假陈述和欺诈引发的投资者索赔就可以让律师事务所倒闭。锦天城律师所被执行案件警示,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负责,对委托人和投资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