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就有正当防卫的规定,《周礼·秋官·朝士》:“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盗贼在古代的意思不单纯为盗窃行为,而是盗窃与抢夺、抢劫的结合。杀害盗窃、抢夺、抢劫等罪之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而在现代,法律将正当防卫作为公民重要的防卫依据。如果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尤其是人身安全遭遇紧迫的威胁和损害,可以对其进行反击,如果防卫适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正如河北这起案例,兄长见到妹妹正在遭受妹夫的家暴,为了保护妹妹挺身而出,将妹夫打死。最终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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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小田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兄妹,成年后,田某离家去外地创业,而小田则待嫁于家中。在她工作期间,偶尔结识了一位同龄男子赵某。赵某有一副俊朗的样貌,而且能说会道,常常哄得周围的女性对其献上一颗真心。小田也是如此,她作为一个未经世事的单纯少女,很快就沉湎于赵某的温柔中无法自拔。两人从相识、相恋到结合非常迅速,甚至没有告知彼此的家长。

就在他们领完证之后,小田才将赵某领回家给家人们看。无论是父母还是兄长田某,都对赵某不太满意。父母认为赵某的工作不稳定,没办法给予女儿优渥的生活;而田某作为男人,一眼就看出面前的妹夫绝非良配。然而现在为时已晚,小田已经与他私定终身,做哥哥的也只能祝愿妹妹婚后的生活平安顺遂。

然而,这一愿望最终并没有实现。赵某在婚后与恋爱时判若两人,当初的甜言蜜语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粗鄙不堪的骂言。夫妻两人经常吵得不可开交,直到有一次,小田在拖地时挡了他的去路,结果他拿起水杯就朝着小田的脑袋上砸去,把小田的头砸了很大一个伤口。小田哭着跑到医院去治疗,随后就躲到了娘家。

赵某得知她回到娘家后,追着过来找她。小田说什么都不愿意与他回去,而小田的父母痛心疾首,斥责女儿当初肆意妄为,现在害苦了自己。父母劝说她与丈夫好好过日子,而哥哥田某表示很不赞同,他害怕妹妹回去以后遭到赵某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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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赵某“诚恳”地道歉下,小田还是原谅了他的所作所为,跟他一块回到了家。然而,无论是小田还是她的父母恐怕都过于天真了,所谓“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赵某没过多久就再次露出秉性,经常对小田拳脚相加,把她身上打得青一块紫一块。小田一开始谨遵父母的教训,没有过多地反抗,但是后来赵某的暴力行为越来越过分,甚至让小田感觉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胁,她在被赵某打到出血以后,连夜回到了娘家。

田某接到了妹妹电话后,立马扔下手头的生意从外地赶了回来,正巧碰上赵某在他们家拉着小田准备回去。田某赶紧过去把赵某拉扯开,做了一个防护的动作,让赵某不要对妹妹动粗。然而他没想到,赵某居然随身抽出了一把刀,直直地向小田刺过去。田某大喝一声,推了赵某一把,原本对着小田胸膛的刀略微下移,插在她腹部。

田某见状,二话不说拿起角落里的铁锹对着赵某头部猛地击打,而赵某仍旧没有放弃行凶,把小田紧紧地拉住不让她走,还把她挡在面前,妄图让她替自己捱下田某的击打。田某见赵某手里还拿着刀,妹妹还处在他的控制下,于是持续用铁锹击打了十来下,直到铁锹前面断裂后,他仍旧继续敲打赵某的头部。赵某直到失去意识倒在地上,小田才脱离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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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并未管倒在地上的赵某,而是赶紧将重伤的妹妹送到了医院,等到确认妹妹没有生命危险后,他主动去公安局自首。而赵某在被人发现后,已经失去了生命迹象。警方当即认定,田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考虑防卫因素,田某一共击打赵某头部十七次,可以看出他有杀人的意图。然而当时的情况是,赵某行凶在先,他拿出刀捅刺小田,已经对小田的生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威胁,而且他已经行凶,捅刺到小田的腹部。因此田某的行为肯定属于防卫,但是需要判断他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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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主要对比防卫者对行凶者造成的侵害与行凶者造成的侵害。赵某拿刀捅刺小田,并且他的行凶行为是持续的、一连串的,侵害了小田的生命权;而田某用铁锹击打赵某的头部,也对他的生命权造成了持续地侵害。以生命权对抗生命权,从过程来看并不过当。而结果来说,小田没有死亡,而赵某死亡,所以田某造成的防卫结果是过当的。

不过,我国正当防卫还有一项特殊规定,即“无限防卫权”,在【正当防卫】规定的最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J、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进行防卫,拥有无限防卫的权利,即便造成行凶人死亡,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则规定的法理在于,我们不能对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紧迫侵害的人要求过高,在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如果他甚至要考虑防卫的程度,那么防卫效果就会大大降低,这样的要求也过于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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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二审过后,田某因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田某服刑856天后,法院又对其进行了改判,认定田某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随后,法院判决他无罪释放,并按照国家赔偿标准赔付27万元人身自由损害赔偿和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之后田某也对该案涉及的民事赔偿返还进行了上诉。

这起案件给人们以警醒,在我们的人身安全遭受了侵害时,一定要勇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敢于拿起武器反抗。正当防卫赋予我们保卫合法权益的能力,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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