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公布了一起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网络赌博的违法犯罪信息的案件!

经统计,截至案发,被告人林某荣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林某荣帮助同案人发布有关网络赌博的信息至少4100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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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起,被告人林某荣在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楼的租住处内,通过QQ与同案人“马云”、“短信爱丽丝”、“思源”等人(均为网名,均另案处理)联系,由上述同案人提供大量的群众手机号码和信息内容,由被告人林某荣购买多张手机卡和“16口插卡机”(即“多卡宝”设备)。

后被告人林某荣在该设备上同时安插多张手机卡,连接电脑上的软件,利用网络不断向群众发送大量有关网络赌博网站的推广信息,上述同案人则以被告人林某荣每成功发送一条信息0.17元的价格与其进行结算。

经统计,截至案发,被告人林某荣通过银行账户收到上述同案人的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林某荣帮助同案人发布有关网络赌博的信息至少410000条。

2021年3月27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福建省仙游县**城**号楼**室抓获被告人林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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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林某荣伙同同案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网络赌博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