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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笔者在实践中处理了多起民间借贷案件,很多民间借贷案件金额巨大,很难收回相关借款,此时,出借人都想法以诈骗罪来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在无法收回借款的情况下,不能让债务人逍遥法外,但是这真的能实现吗?

一、媒体报道的案例以及笔者处理的案例

案例一:6年横跨6省艰难取证,武汉民警接力侦破500万元巨额诈骗案

2022年1月18日媒体报道,一起披着借贷外衣的诈骗案,在发生4年后,被骗人巧女士向洪山警方报案。洪山警方两任民警接力取证、寻找诈骗嫌疑人,经过6年坚持不懈的寻找,横跨6省艰难取证,取得重大突破。1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洪山警方处获悉,这起跨度长达10年的诈骗案终于告破,两名始作俑者受到法律制裁。

2011年,时年26岁的山西人巧女士正在和福建的杨某热恋,杨某哥哥大杨得知巧女士家族财力雄厚,便经常在巧女士面前吹嘘自己的钢材生意。当年8月,大杨邀请巧女士和小杨来武汉旅游,顺便考察商圈铺面投资。一行人看了多处铺面均不满意,正准备打道回府的前一天晚上,大杨和合伙人洪某来到巧女士酒店聊天。

“当晚大杨和洪某看上去非常奇怪,他们不停地用闽南方言接打电话,显得愁眉不展。”巧女士回忆当年的情况。

经询问,大杨称,他经营的钢材生意刚刚接到了一个大订单,利润丰厚,但是目前公司资金链紧张,需要500万周转。在现场,大杨向巧女士提出借钱请求,承诺在一个月之内连本带利奉还,随后还拿出了一份订单合同。

巧女士见到合同原件后,也觉得有利可图,当场答应二人自己会想方设法筹钱。由于自己的存款不足百万,巧女士便向姐夫借款,最终将凑齐的500万元转给了杨、洪二人。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大杨、洪某却没能按时还钱。面对巧女士的催促,二人一开始还联系得上,之后就彻底消失了。不久后,她和男友小杨也分手了。

一直以来,巧女士始终认为杨、洪二人是借钱不还,只要能找到他们就一定能把这笔钱追回来,此后她多次前往他们福建老家寻人,但一直没有进展。

2015年,巧女士从山西来到当时借钱宾馆的辖区派出所,洪山区卓刀泉派出所报警,根据巧女士提供的钢材订单合同,派出所民警刘伟、赵锁平先后前往江苏南京、镇江找到合同里的甲方,经鉴定该合同系伪造。

此时,巧女士才意识到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案例二:谈恋爱过程中男友频繁借款几百万后消失

某男和某女在同一栋楼办公,两家公司属于邻居,某女在公司里担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政大权。某男是隔壁公司的老板,员工数人,出门开豪车。两人认识之后,就谈起了恋爱。在谈恋爱的过程中,某男以公司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某女借款120万,由于两人都见过双方父母,某女以为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所以某女不惜把自己多年的积蓄,还有亲戚朋友的借款,就分几次借给了某男。期间,某男偿还了部分借款,再次张口向某女借款。某女也实在没有钱了,其不惜运用手中职权,挪用公司资金借给某男100多万。后来这笔资金某男无法偿还,某女只能网络贷款偿还公司这笔资金。某男大概欠某女将近200万元,后某男消失,再也没有见过某女,由于之前的借款都是多次借出,时间跨度达到5年。

某男消失之后,只是偶尔和某女联系打电话联系一下,说明现在没钱还款,正在努力筹钱,等有钱了一定偿还。将近10年了,某男只偿还了某女30万,剩余的借款到现在没有收回。某男之所以偿还这30万,是因为某女闹的凶了,某男就会偿还部分,以缓解一下某女的情绪,后来某女再闹也没用了,没收回任何欠款。

后面经打听,某男的公司和豪车都是租的,某男在外地身负巨额债务,欠合作伙伴几百万,他所说的那些投资项目都是假的,根本不存在,某男谈恋爱也是假的,因为其有孩子有配偶。

二、民间借贷和民间投资有什么区别?

民间借贷和民间投资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本质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民间借贷可以收回本金甚至是利息,但民间投资,如果投资亏损,那么本金及利息是无法收回的。实践中产生纠纷最多的,也在于此,债务人认为是投资行为,拒不支付本金及利息,但债务人认为是借贷行为,从而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

正常情形下,民间借贷应该是有借条的,有收据,有银行流水,有证人,甚至是相关的录音或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或间接证明双方之间的行为是借贷行为还是投资行为。只要债务人承诺还本付息,这时基本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

实践中很多私募基金协议,都写的是还本付息,甚至是还有担保人或担保函,这些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应该认定为是投资行为。这些都是有直接证据的,但最难的是那些没有相关证据的,比如没有借条,只有银行流水,其他证据都没有。这个时候如何认定是民间借贷呢?

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审理的非常仔细,目的是为了防止虚假诉讼。我们看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所以作为出借人,你现有的证据能不能证明这些细节,如果无法证明这些细节,怎么证明是民间借贷行为?如果无法证明是民间借贷行为,被告答辩这就是民间投资行为怎么办?之前还过的部分利息算什么呢?之前还过部分利息就证明是民间借贷吗?

如果是异地借款,双方之间无法当面签署借款协议或借条,这个时候还要不要出借资金呢?笔者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关系非常好,即使无法当面签署借款协议或借条,你也相信对方不会骗你,那么你可以出借,出借的时候,准备好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和借条等,这也是为了将来诉讼做准备,保留基本证据。异地借款最大的问题是,无法确定签署的借条是其本人签署的。如果不是本人签署,那么这些证据就存在瑕疵,将来法院如何认定就会存在偏差。

三、民间借贷什么情况下能够成为诈骗?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分析一下文章中的两个案例,案例一中,被骗人巧某被别人以虚假投资为由骗取500万,虽然骗子也是以借为名,说好的是要还本付息的,但最后玩消失,这说明,骗子在借款的时候,就没有打算还,所谓的投资项目,都是假的,也都是借口,只是为了取得受害者信任而用的工具。案例二中,某男虽然也是以借为名,投资的项目也是假的,但其还是还了部分本金或利息,某男是真的打算还钱的,虽然他不见面,但固定时间会打电话给某女说明其资金困难没法偿还的事实,这说明某男不是真的不还钱,而有还钱的意愿,只是暂时没钱而已。从这个角度而言,两案中的债务人在主观方面还是差别很大的,一个是当初就没打算还钱,一个是打算还钱但没钱还。虽然结果都一样,都没还钱,但法律上的结果却不一样。

当然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案例二中的某男,之前欠别人很多钱,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其有法律意识,其刻意规避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让其逃脱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综合以上案例,我们可知,在特殊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即虽然是借,但借了就没打算还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构成诈骗罪。当然前提是诈骗分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终成功的从出借人处借到了款项,而且款项达到数额较大的,才会构成诈骗罪。如果诈骗分子没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就借到了款项,这算诈骗吗?也就是说,借就是假的,借本来就是骗,这种情况下,构成诈骗罪吗?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易认定为是诈骗罪。受害者在骗子没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的情况下就相信了骗子,从把钱借给了他,从而被骗。这么容易取得信任,说明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一般,肯定是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才会这么容易相信。即使没有关系,这么容易被骗,金额肯定也不算大,不构犯罪。如果受害者明知是骗,还借钱给他,这种情况下,也不构成诈骗罪,受害者都不在乎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的刑法干吗要替他保护呢。

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案件,应该是虚构项目来借款,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诈骗罪呢?比如说借款用于投资A项目,而A项目根本不存在,或者是投资了B项目,笔者认为,不管其投资了什么项目,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看借款时其有没有还款的意愿,再就是有没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借款。综合考虑是否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