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6月28日21时许,小叶(化名)在其住所被郑刚实施入户抢劫。外卖员郑刚第一次敲小叶家门时假装送错外卖,第二次敲门趁小叶打开房门时冲入屋内并将房门关上,用手捂住小叶的嘴巴,向小叶索要3000元。对峙过程中,郑刚将小叶推倒并控制在地,致使小叶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期间,小叶掐住郑刚的脖子并以拿钱为由,让郑刚放开她。起身后,小叶对郑刚说,“你现在走我不报警”,郑刚就自行打开房门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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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刚供述:案发前一周,他曾给受害的女顾客送了一份外卖,但女顾客说送得太慢,口头说要给差评,还说不能干外卖就别干了。他心里很不舒服,就想报复一下这个顾客。并以父亲生病需要钱为由,向女顾客索要3000块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控辩两方的观点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称,郑刚的目的在于心理安慰,希望小叶道歉,抢劫的目的并不明确。郑刚强拿硬要主观上伴随有寻衅的动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法院审理认为,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成立。鉴于郑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终止,应当减轻处罚。本文支持控审方观点,理由如下:

犯罪动机、犯罪故意与目的

犯罪动机、犯罪故意与目的

犯罪动机,是引起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除极少数犯罪外,犯罪动机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即大多数犯罪对犯罪动机没能要求,动机的有无及内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犯罪动机影响量刑。本案中,郑刚基于报复顾客及父亲生病的动机,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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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是对构成要件诸要素的认识,与犯罪动机不同,犯罪动机存在行为人内心中,而犯罪故意有客观的衡量标准,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量刑身份、犯罪对象、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等决定着行为人主观责任内容,如果行为人对所有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则具有犯罪的故意,没有认识到或仅认识到一部分,则为过失犯罪或没有责任。本案中,郑刚认识到自己进入他人家中,采取暴力手段索要3000块钱的事实有明确认识,因此,本案中,郑刚具有抢劫的故意,且郑刚以抢劫为目的入户,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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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绝大多数侵财类犯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犯罪目的是责任的内容,为主观的超过要素,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构成要件内容,因此,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一样,存在于行为人内心中,但犯罪目的虽然是看不到摸不着的东西,但仍有其判断依据。犯罪目的由排除意法与利用意共同构成。本案中,郑刚无论基于何种犯罪动机,没有合法的根据,向顾客强索3000元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终止

犯罪终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终止。
对于终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犯罪的停止状态,犯罪中止存在于犯罪预备过程中和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着手后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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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动性的判断有三种观点

主观说,即著名的弗兰克公式“能过目的而不欲时,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犯罪未遂;限定主观说,只有基于真诚悔悟或同情而放弃犯罪的,才是犯罪中止;客观说,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对行为没有既遂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一般人在当时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就是犯罪中止。

在判断自动性时,应结合上述三种观点按顺序进行判断

先采限定主观说,如果能判断行为人基于真诚悔悟或同情而放弃犯罪,就是犯罪终止;如果限定主观说无法得出结论,就需要根据弗兰克公式进行判断,以行为人认识为标准看是欲达目的而不能,还是能达目的而不欲,从而得出是否为犯罪中止;如果仍不能得出结论,就根据客观说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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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观点,我们来看郑刚的的犯罪形态,首先,郑刚是否基于真诚悔悟而放弃抢劫行为?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郑刚为抢劫中止,否则为抢劫未遂,从案情来看,郑刚没有基于真态悔悟或同情而放弃犯罪;再根据弗兰克公式进行判断,郑刚是欲达目而不能,还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要根据主观标准进行判断,在当时情况下,女子在郑刚控制下,以报警威胁郑刚,如果郑刚要将抢劫进行到底,女子不会有报警的机会,本案中,虽然郑刚害怕被抓而放弃抢劫,但是,在当时的环境下,郑刚完全可以不给女子报警机会并抢劫成功,而郑刚放弃了犯罪,实在能达目的而不欲,为抢劫中止。得出结论后,无须再根据客观说来判断。

评价本案

评价本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双重法益,既有人身权又有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抢劫罪的暴力等手段行为与取财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采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进而取财。本案中,在家中这个一样封闭的空间,本来女子小叶就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郑刚将其推倒并控制,这样的暴力已达到足以压制小叶反抗的程度,完全可以评价为抢劫罪的暴力。本案中,之所以郑刚没有取财,就基于郑刚抢劫中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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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郑刚涉嫌抢劫罪中止,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终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郑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还是比较轻的,可见,刑法鼓励犯罪终止的态度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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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郑刚涉嫌抢劫罪中止,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郑刚的行为根本不是寻衅滋事行为,寻衅滋事罪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本案中,郑刚的行为发生在户内,与公共秩序无关,因此,郑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