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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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20时许,梁仕兵、汤宜明、于立祥经预谋,驾车从烟台尾随崔顺利的拉铜板的大货车,到达平度市境内后,梁仕兵趁机爬上大货车,当大货车行至平度市309国道与元张路路口南侧时,该三人盗窃铜板14块,价值44960元。案发后,司机杨进波赔偿青岛宏泰铜业有限公司资金44960元。3月6日13时许,梁仕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梁仕兵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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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暴文婷律师解答:

梁仕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梁仕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梁仕兵前罪经被裁定假释,假释期共二年五个月零五日,在假释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

暴文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