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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防卫过当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任某因为提醒楼上邻居轻声关门遭到辱骂,邻居一家三口下楼砸门叫骂,任某从餐桌上拿起水果刀后开门,双方冲突中,任某被殴打至单膝跪地,感觉到胸部被刺后,他掏出水果刀反杀邻居2人,最终被判定防卫过当。(来源:央视网)

何为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只能针对侵害人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就构成正当防卫。正当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防卫人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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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印波认为,被害人携带工具为裁纸刀,并不能通过刺切胸部致人死亡,而任某则在开门前就已备好水果刀,并且进行连续的刺切,导致李某及其母亲心脏破裂死亡。“由此看来,任某的行为是过头了些。印波认为,对方殴打任某并致其单膝跪地的行为,目的就是让他屈服,任某应当清楚对方只是为了让他屈服,而不是为了杀害他。法院认为,任某面临的侵害并未达到紧迫和严重的程度,其持刀连续捅刺三名被害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应当认定任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任某开门前就准备好水果刀的行为有没有错呢?据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害人随身携带裁纸刀、钢锉来到任某门前砸门叫骂,任某从餐桌上拿起水果刀并开门,双方发生冲突。那么,在之前已经发生过冲突且对方在砸门叫骂时,作为一个残疾人,他拿起一把水果刀防身有没有问题呢?我觉得他的行为是合理的,并无不妥之处。水果刀是一般家庭的常用工具,不存在事先准备凶器的嫌疑。而且任某患有多种疾病,肢体四级残疾,如果遭遇暴力伤害,单靠自身力量是无法与之抗衡的。事实上,他也是在被对方捅刺之后才挥刀乱舞的。因此,我认为任某开门前备刀的行为是为了预防不测,而不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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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任某被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这一点,其实网络上还是有争议的。按照印波教授的观点,裁纸刀伤害胸部并不能致人死亡,但水果刀乱刺就具有致死性。但是此时有个问题,在此种情形下,谁能保证被害人在捅刺任某胸部后不会再次进行伤害?在与对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对方已经持刀行凶,此时能否要求任某像一个正常的冷静人作出精准判断。如果一个普通人在此种环境下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那任某的行为就不具备刑法的期待可能性,应当被认定为是正当的。否则,就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在先。三被害人持刀砸门挑衅并闯入任某家中,其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且被害人先行用刀捅刺了任某后,其才进行反击。由此可见,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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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任某的行为导致了李某及其母亲死亡。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足以说明法院认为任某的行为也是为了防卫,只是防卫的程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该条规定,任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加之被害人也有重大过错,因此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无不妥。

对于这些持刀闯入家中的“恶徒”,是否可以行使无过当防卫权?“我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毕竟,这是人家的家。理论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别人持刀闯入家中并实施侵害行为时,这个防卫的度并不是那么容易把握的。比如说本案中,对方三人携带刀具闯入家中,当对方刺了主人一刀后,在这种危急情况下如何判断他们是否会刺出第二刀?如何判断下一刀不会是刺向要害位置?如何判断裁纸刀捅刺胸部不会导致死亡?这些都是需要大家来考虑的现实问题。对于此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