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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城区道路通行条件,根据《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物价局、住建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严格限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批准设立的路内停车泊位(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巷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城市交通场站,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等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住宅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淮发改商服函〔2019〕3号)、《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淮住房联〔2021〕9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分类定价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分A、B级两个停车区域,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由市公安、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二)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等原则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城市交通场站、旅游景点等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突破政府定价上限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并向市发改委申报停车收费标准和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见附件四)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包月等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电子智能计时收费系统。

(六)机动车型分类。本通知所称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助力车、电瓶车),车型分为小型车和大型车。小型车辆(蓝牌照):轿车、9座(含9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含2.5吨)小型车辆。大型车辆(黄牌照):9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的货车

(七)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行政执法、环卫作业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临时停放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免收停车费。对查封、扣押的车辆,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费。

三、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管理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停放服务在一定时期内因收费涨幅较大而引发群众投诉反映较多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可通过宣传政策、约谈告诫等方式,依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样式见附件五),标明定价形式、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价格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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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楼市淮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