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为深入推进 " 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 " 的改革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12 月 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 " 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 " 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 28 个重点问题进行解答。

哪些人可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 " 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 "。开展该项试点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诚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创业积极性,从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也有助于让江苏省历史累积的逾 160 万件 " 执行不能 " 案件中的一部分彻底退出执行程序。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确定南京、苏州、徐州 3 个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 6 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截至 2021 年 11 月底,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 170 件,已结案 117 件,23 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 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 1700 余万元,一批 " 诚实而不幸 " 的个人获得了重新创业的机会。

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主体,原则上是 " 诚实而不幸 " 的个人被执行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被执行人为在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二是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是债务非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四是被执行人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违反诚信的情形;五是在江苏省辖区外没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案件;六是被执行人主要债务均已取得执行依据。

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主要流程看这里

完整的类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指定管理人、通知与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过免责考察期、裁定免除债务等 10 个环节。

在申请方面,被执行人以及对被执行人单独或者共同享有 10 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被执行人的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请;申请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法院无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向有权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出;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申请可以撤回,但无正当理由一年内再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申请后,法院应当移送立案部门以 " 执个 " 案号立案,由执行机构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裁定;法院审查时应当听取债权人的意见,重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债务申报情况、有无失信行为、有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被执行人有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的,受理申请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进入类个人破产程序被执行人的执行,相关案件可以指定至受理申请法院集中执行。

在类个人破产程序中,需要有管理人承担接管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相关资料、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协商被执行人并提出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以及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提请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等职责。

在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方面,被执行人应当将债务清偿和解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持其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明确了豁免财产的范围。为了尽可能为被执行人继续生产经营保留必要的生产资料,明确被执行人请求保留豁免财产以外财产的,由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被执行人财务状况或者生活条件意外恶化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原和解协议的,或者被执行人在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或免责考察期内获得大额资产的,管理人、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可以申请重新议定债务清偿和解方案。

如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财产在优先清偿类个人破产程序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款。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完毕后或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签订被执行人免责预同意书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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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法院供图

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被执行人应履行 4 个方面的义务:第一,在提出申请时,被执行人应如实、完整的提供申请材料;第二,法院受理类个人破产申请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及时报告个人通讯方式和住所地变化情况等义务,且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予以清偿;第三,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第四,在免责考察期内,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并应当每半年向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的网格员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考虑到被执行人生产经营需要,明确乘坐飞机、高铁等不在免责考察期行为限制范围内。

免责考察期间或者免责考察期届满后五年内,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撤销债务免除裁定,并根据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原债务继续清偿。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由法院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管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类个人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