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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

12309中国检察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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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8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同年8月27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21年5月4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1721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7月19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次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乙因被认为欺负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女朋友遭吴某某等人辱骂。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乙与曹县***镇“***KTV”员工朱某某、孙某某和吴某某在微信上相互辱骂并约定在曹县**镇**楼**村南转盘打架。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其白色起亚牌轿车(鲁******)将携带木棍的被告人张某乙及朱某某、孙某某送至约架地点后返回。被告人张某甲和黄某甲、马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在“***KTV”,发现吴某某一方人员较多并持木棍,遂开车去接朱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接了朱某某后,驾车返回途中发现并别停吴某某等人乘坐的白色红旗牌轿车(鲁******),下车后持木棍扔、砸该车。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朱某某、马某某、黄某甲、孙某某到达曹县***镇**行政村十字路口(“***KTV”门口),提前到达的吴某某、韩某某、黄某乙等十余人持木棍砸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后双方持电棍、木棍互殴,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张某乙、孙某某步行赶到现场后,吴某某一方大部分人员逃离,韩某某、黄某乙被抓。被告人张某乙将黄某乙带往“***KTV”过程中,踹黄某乙一脚。黄某乙被带至“***KTV”大厅后,朱某某等人再次对其实施殴打。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价格认定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及同案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书霞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1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菏泽市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