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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宋氏兄弟二人因分割父亲留下的荒山承包经营权发生矛盾,后诉至法院。曲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本案中,上诉人宋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决分割原被告家庭共有的荒山承包经营权。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情形。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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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那么,如何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由行政部门处理还是由法院受理?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近年来土地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人民法院审判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正确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由行政部门处理还是由法院受理”则是有效化解矛盾的前提。

首先,只有在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权方能产生。而,在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土地承包经营权便无从谈起。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土地所有者(发包人)与土地使用者(承包人)之间就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当然也包括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纠纷。由此,如果承包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双方发生纠纷,则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法院的裁定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宋氏兄弟二人发生的纠纷,实际上是因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发生纠纷,系个人之间的争议,而非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和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故此,应先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对乡、镇政府处理不服的,则可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