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骗你没商量!客户如果听了业务员的话,那才还叫掉到坑里呢。而且到时候你还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为什么?那时候业务员都不知道去哪儿了,再一个口说无凭,证据早已缺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但是某安普惠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联合某安财险,确实弄出了保单保险,宣传语也是可以达到年保费的25倍以上,但是其他坑害消费者的事情都不说了。如果真的申请了,借款人会发现,自己将承担高额借款利率,而且还无法脱身,里面的套路是一环套着一环。

某安普惠也有所有寿险贷,但是是为了营销引诱借款人上过来,而造出来的借款品种其实借款人有无寿险保单都无所谓,因为此类借款利率吓人,堪比高利贷,寿险单子只是忽悠用的,不能有效降低借款利率的。在之后,各类违规网贷机构发现是个欺骗借款人的好方法,也纷纷开始上此类保单贷款品种。

真正的保单贷款,其实是指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物,申请一笔保单抵押借款,一般最大金额为保单现金价值的90%之内。这个是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保险公司在10年前就有此项业务,而且利率一般都不高,大约是在6%之内,因为如果借款人欠款到期无法归还,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保单收回,之后将现金价值收回。所以此项业务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没有任何风险的,自然放款利率也不会高。

现在保单贷款的含义已经扩大化,最常见指的是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履约保证保险,作为其贷款的增信措施。其实这个产品以前是针对企业借款使用的,后来被引申到个人信用贷款中,作为增信措施使用。它的内涵逻辑就是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方的本金利息,则保险公司代为归还。其实就变成了个人借款的附加费用,成为了捆绑借款乱象的一个主要方法。在这种业务上,某安财险的信用履约保证保险成了市场中的主力,之后还有人保保险等等保险公司也在跟进,试图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中分得一杯羹。

但这个保单贷款就引申出了一个法律问题,保险公司单位归还后,还能向借款人进行本息之和的追索吗?如果可以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和利息,那么借款人买保险的意义何在?自己给自己上套?如果不可以,那么所有借款人在买完保险之后,都不会去归还贷款本息了?所以这是一个逻辑悖论。其实这个逻辑悖论的解决方案就是如果使用此类保证保单保险,其保险费应该是由放款人资金方去支付,而不是由借款人支付。那么在借款到期逾期后,保险公司代为归还本息和之后,自然就获得了越位追偿的权利。

所以现在此类保单保险,保险费支出就不该归借款人付出。而且其保险费非常昂贵,一般最少是借款本金的年化8%~12%之间。这种保单贷款已经成为了网贷机构或者是所谓助贷机构,变相收取高额服务费的一种方式。

如果借款人使用了保单贷款,现在是可以去维权!向银保监会部门去进行有效举报,依据就是银保监会发布的194号文,《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在第二大部分,“关于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中的第四大部分“互联网保险方面”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

“在网络销售中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如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

如果资金方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同时分别向银保监会举报,同样依照的是第194号文,在第一大部分,“关于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中的第五大部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

记住,分开投诉,不要混杂在一起,以免监管部门迷惑,无法处理。同时记得录音和留下证据。

为什么现在我们保险公司的口碑不佳?就是有这些只为了做业绩而从不为投保人负责的保险业务员在,他们信口雌黄,联手保险公司一起坑害消费者。在与所谓保险业务员打交道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注意随时留下证据,以便未来有效投诉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