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称“双减”文件),日前,惠城区教育局发出《关于做好惠城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将于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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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办理

《通知》明确,此次办理对象为经惠城区教育局审批,在惠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有意向继续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双减”政策要求的机构。

对于现有双证齐全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 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以及面向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培训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到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但不得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活动。

现有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同时指导培训机构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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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须配备相对应培训层次的教师

在操作流程方面,《通知》明确,相关机构首先要向教育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第二步由民政部门出具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第三步变更(注销)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第四步由教育部门重新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第五步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新的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相关涉税等事项;第六步是在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后,在双证齐全下,依法向社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通知》明确,申请材料包括:提交广东省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书(原则上不改变原来名称字号);提供培训机构在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变更后培训机构的新章程;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董(理)事登记(备案)表;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监事登记(备案)表;董(理)事会同意变更的会议决议;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通知》特别说明,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依规登记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或选择终止办学,也可变更为面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或变更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同时,变更为面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须配备相对应培训层次的教师;变更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按照原审批标准进行,待新标准制定后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重新审核。

【记者】卢慧

【作者】 卢慧;王昌辉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