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下午,江苏沃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生产线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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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19日13时30分左右,钢结构班组负责人何国桥安排李先全、张林勇、何永清和秦世玮四名钢结构安装工人在5-7组钢结构架上捆绑安装彩钢板,四人作业面离地高度约12米。

15时20分左右李先全脚打滑踩空,又因其未将安全带上的安全扣扣在钢梁上,不慎从钢结构架坠落至地面,安全帽摔在一旁。现场工人拨打了110、120,120赶至现场将李先全送往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李先全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淮公物鉴(病理)字〔2021〕58号】鉴定意见为:李先全符合颅脑及多发复合性损伤死亡。

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绿色建造产业园等单位联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善后处理,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赔偿协议价为人民币170万元。

李先全(死者),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安徽阜阳人。

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和等级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1)李先全(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无高处作业资格,在安全带上的安全扣未固定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不慎从钢结构架坠落。

(2)何国桥,作为钢结构班组负责人,明知道李先全无高处作业资格,仍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且未将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间接原因

(1)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栋经常不在岗;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排无高处作业资格的李先全和秦世玮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现场未根据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淮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将项目经理张栋经常不在岗的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未审查四名钢结构安装工人高处作业资格;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巡查中未能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和等级

经调查认定,江苏沃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汇能三期)项目工程“10·1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淮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绿色建造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区安委会依据《淮安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绿色建造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二)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李先全(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无高处作业资格,在安全带上的安全扣未固定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不慎从钢结构架坠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人已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2、何国桥,作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钢结构班组负责人,明知道李先全无高处作业资格,仍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且未将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张 栋,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常不在岗,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住建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4、张霄锐,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审查四名钢结构安装工人高处作业资格,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师武辉,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黄莉莉,淮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将项目经理张栋经常不在岗的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未审查四名钢结构安装工人高处作业资格,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区住建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7、吴伟广,淮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本项目现场监理员,未审查四名钢结构安装工人高处作业资格,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巡查中未能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区住建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8、田 力,绿色建造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区安委会依据《淮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提醒和督促整改谈话。

9、沈 坚,绿色建造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综合科网格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在建项目工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日常安全检查不够全面细致,安全检查工作存在缺失。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将其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移送至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江苏沃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汇能三期)

项目工程“10·19”高处坠落

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节选来源:淮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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