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万载县委原书记胡全顺受贿、行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胡全顺以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没收胡全顺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胡全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全顺在担任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中共宜阳新区党工委书记、万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立项、工程建设推进、工程违规处罚、企业转型补偿、企业融资、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合计人民币1414万元。2010年至2019年,胡全顺为谋取职务晋升,向他人行贿60万元。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全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胡全顺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到
经查 ,胡全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为谋取职务晋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胡全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在政商关系上“亲”“清”不分,热衷吃喝玩乐,利用公权力大肆敛财,严重破坏地方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胡全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 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决定给予胡全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胡全顺简历
胡全顺,男,汉族,江西丰城人,1966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9月至2000年8月,历任宜春市下浦乡政府干部、下浦乡政府土地办主任、副乡长,天台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三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0年8月至2004年12月,历任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区建设局正科级干部,新坊乡党委书记;
2004年12月至2006年1月,历任宜春市袁州区区长助理(副县级),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06年1月,任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2008年7月,任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县级);
2009年11月,任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2013年5月,任宜春市宜阳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6年7月,任宜春市万载县委书记;
2020年3月,任宜春市万载县委书记、一级调研员;
2020年4月,任宜春市万载县委书记、二级巡视员。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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