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时年12岁的男孩小明(化名),在学校放假期间,不慎滑入某某村坑塘溺水身亡。2021年11月从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某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小明家人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12岁的小明是张某和小玲(化名)的儿子,小学五年级。4月21日下午,小明在学校放假期间,在位于某某村坑塘东北角坑沿边,不慎滑入水中溺水身亡。事后,小明的父母到镇政府寻求解决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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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涉案坑塘位于某某村,该坑塘四至为,南至小坑塘北边,东至刘某庄小区,西至供销社墙外,北至众某小区。某某镇政府曾为该坑塘安装部分护栏,该坑塘现由某某村委会占有、使用、受益,为该坑塘的实际管理者、使用者、受益者。坑塘东北角坑沿无围栏与警示标志。小明一家在景县某某商业街,经营景县铝塑门窗制作门市部,为他们经常居住地。

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镇人民政府、刘某庄村民委员会、坑塘附近小区物业及相关人员,赔偿他们因为小明溺水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1万元。

某某村民委员会辩称,他们对小明的溺亡没有侵权责任,也没有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小明家人的起诉。他们在此坑塘权属区域,已设置警示标志并安装护栏,并且已经完全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小明的落水区域,并不是他们的权属范围内。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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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辩称,他们既不是涉案坑塘的所有权者,也不是使用者,所以没有任何管理责任。他们小区距离涉案坑塘很远,并且小区排水直接进入下水管道,也向相关部门缴纳排污费,所以他们与该案发生无任何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小明已经12岁,就读小学高年级,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危险认知,并且学校教育也是三令五申,不要去涉水区域玩耍,防止溺水事件发生,鉴于此,他们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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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12岁的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小玲作为小明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小明的行为承担监护责任。某某村委会为该坑塘的实际管理者、使用者、受益者。某某村委会虽称,在坑塘边沿设有围栏与警示标志,但根据当事人陈述与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证实在坑塘东北角坑沿,无防护围栏与警示标志,他们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小明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4千余元。某某镇人民政府、刘某庄村民委员会、坑塘附近小区物业及相关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