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金校尉不是传奇、寻龙探穴并非小说。近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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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李某盗掘宜丰县新昌镇某山上一清朝古墓,未盗窃到有价值的物品后因被人发现而逃走。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被盗挖的古墓属清朝道光年间砖室墓,具有一定的历史、考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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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李某盗掘具有历史、考古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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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盗掘、破坏、贩卖文物等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和责任。私自盗掘古墓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切勿因一时贪念,作出犯法犯罪的行为。

来源:宜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