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还通过卖房转移财产?日前,这名“自作聪明”的男子被临桂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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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1日,廖某某与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熊某某归还原告廖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廖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临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在收到临桂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熊某某却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履行义务,即通过房产中介把自己名下位于柳州市某商住楼的房产出售给他人,获得房款48万元,随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注销登记。售房款并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2021年5月27日,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院随即对熊某某提起公诉。在庭审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提出异议,拒不认罪。

但该案证据确凿、事实理由充分,经过审理,临桂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21年11月24日,临桂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不是儿戏,逃避执行,不仅会面临被拘留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望广大被执行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得到提醒的请在文末点个在看!

【来源】临桂区人民法院、桂林夜屎佬扯板路(版权归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