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27日讯 (通讯员 荆骏 记者 万凌云)明明是两起醉驾案件,两个犯罪嫌疑人,却在同一卡口被查,连行车轨迹还都一模一样!11月26日,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介绍,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两起“相同路径”醉酒驾驶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和田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和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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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一起来的田某,可以证明我当天喝酒了!”“和我一道过来的马某,可以证明我当天喝酒了!”在京口区检察院的12309办案中心,当检察官分别对因醉驾被移送审查起诉的马某、田某进行询问时,两人居然不约而同地表示可以互为证人。

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下意识地认识到,这两个人不仅认识,在案发当晚应该是在同一场饭局喝的酒。然而,经过仔细的询问与审查,却牵出了一段令人哭笑不得的“荒唐事”。

原来,这两起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马某与田某,是情侣关系。2021年7月的一天晚上,两人与朋友一同在酒吧消费。灯红酒绿间,马某和田某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吵,直到离开酒吧,两人还在“相互赌气”。

更为荒唐的是,在酒精的“推波助澜”下,两人竟“一言不合”便“不约而同”各自驾车,准备回共同的住处。本以为接下来会是电视剧中“各自安好”“撕心裂肺”的桥段,可没想到竟一转眼就变成了“法治时空”栏目。

原来,两人醉酒驾驶没多久,就被执勤的交警拦了下来。经检测,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毫克/100毫升,而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毫克/100毫升。据此,两人均已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2021年9月,京口区检察院对两起案件提起公诉。最终,两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和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承办检察官再次提醒:都说冲动是“魔鬼”,而酒后“冲动”更是“危机重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既是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更是对本人和家庭负责。“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醉酒驾驶达到法定标准,即会构成犯罪,法律不是儿戏,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