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常某某涉嫌高利转贷案,经陇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常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这是该院近年来办理的首例高利转贷案件,有力打击了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

// 案情回顾 //

2010年4月,被告人常某某以高利转贷为目的,虚构贷款用途向陇西县某一银行贷款800万元,同年5月,被告人常某某将其中的400万元以月息5%转贷给何某某。截止2014年9月,被告人常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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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高利转贷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损害,行为人因此触犯法律红线,身陷囹圄,将面临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在此号召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远离金融犯罪,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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