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

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关于袁在强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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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检刑诉〔2021〕16号显示:

被告人袁在强,男,196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在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 月21日8 时许,被告人袁在强与其三儿子被害人袁某甲在袁在强大儿子袁某乙位于古蔺县**小区的住家次卧内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后袁在强去厨房拿了一块砖头并返回到次卧,趁袁某甲不备之机,用砖头连续猛击袁某甲后脑,在确认其死亡后,便将袁某甲的尸体拖至卫生间并用菜刀、钢锯对尸体进行肢解并装袋,后骑摩托车将三袋肢解后的尸块分别扔到309 省道白沙坡、牛巷包、水边段路边。2021年6月29日,民警在古蔺县**小区袁某乙家门口将袁在强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袁在强作案时无精神病,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袁某甲的死亡原因系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在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在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