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家庭不管和睦与否,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可下面这个孩子,为了追讨抚养费,竟把自己的父亲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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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2月,大竹张某与练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当时女儿5岁。双方约定,女儿跟随母亲张某生活,抚养费由张某承担。离婚不久,练某即再婚,并育下一儿一女。张某独自带着女儿在农村生活。2019年9月,女儿小练上中学了,张某不得不在县城租房,请来自己的母亲照顾女儿的生活和学习。但仅凭张某一个人打工赚钱,一家人的生活难以为继。

张某不得已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练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但练某却以离婚时已有约定,以及自己还有老人小孩需要抚养为由拒绝支付。大竹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了孩子的学习生活需要,以及练某的负担能力,判决练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判决生效后,练某一直不履行。2021年10月,女儿小练向大竹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父亲练某支付欠付的24个月抚养费12000元。随后,执行法官反复与练某通电话,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同时严明拒不执行的后果。经过10多次的沟通,练某主动交纳了案款,既交清了欠付的抚养费12000元,还支付了24次迟延履行的利息867元。

【法官有话说】

让孩子拥有幸福的童年,是每一个为人父母者都应该努力做到的。父母的感情破裂或许不易改变,但对孩子的疼爱和关心却是可以保持不变的。

本案系家事纠纷,被执行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理应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在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不仅没有尽到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执行法官秉承涉民生案件“三优先”原则,将“情”与“法”结合,在切实保障未成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教育感化被执行人,最终在短时间内做到案结事了,彰显了司法之人文关怀。

法治小课堂开课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大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