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8日,患者李某某(原告李某煌之妻,李某芳、李某之母,1956年8月7日出生)在家中的地坪不慎滑倒致右髋部受伤到x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股骨颈骨折;2、右髋部挫伤;3、右侧大隐静脉曲张。2018年3月30日,患者李某某在被告x市第二人民医院行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和右髋关节修复。

2018年4月10日11时37分,护士巡视病房时发现李某某翻身后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面色青紫。体查:心率为0,深度昏迷,呼吸停止等。经抢救,心跳呼吸一直未能恢复,于当日13时10分向家属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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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被告x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血栓预防认识不足、抗凝用药严重不足不规范、病历造假等过错,应当对李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煌、李某芳、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李某某医疗费用28000元并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33960元、丧葬费32997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用48800元、太平间费用9900元,共计各项经济损失90365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医方观点

对鉴定中认定的修改行为有异议,认为电子病历的部分缺项、修改等问题并非该院所操作,而是由于电子病历系统升级完善后所导致的,同时被告对该鉴定书中数十次修改情况截图中出现日期“1900”、“1903”字样有异议,认为是x计算机鉴定中心的取证方式有误。

四、尸检结果

2018年5月22日,经x省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李某某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五、医学会鉴定意见

经x市卫生和计生局委托,x市医学会根据x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患家属提供的鉴定材料,2018年8月16日作出了该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六、司法鉴定意见

经本院委托,x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鄂x【2019】电子鉴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x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供的患者李某某电子病历(病历号1393486)有缺页,有多处删除与修改的行为。

患者李某某术后肺动脉栓塞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后果的发生既有患方自身原因,也有医方过错原因;根据医患双方原因力的大小分析,应认为患方自身原因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x市第二人民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

七、损失计算

死亡赔偿金792262元(2020-202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年×19年)、丧葬费32997元(依据原告方诉请的2017-2018年x省职工年平均工资65994元÷12×6)、精神抚慰金50000元、x省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4000元、x市医学会鉴定费1300元;

x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费33500元、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7549.48元(李某某在x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用27722.85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0173.37元),合计经济损失为931608.48元。原告诉请的太平间费用9900元,因已计算了丧葬费用,故不再重复计算。

五、难点解析

关于x市医学会2018年8月16日作出的x医鉴【2018】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x市医学会经鉴定认定该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质证认为该鉴定书所依据的医疗资料多处删除与修改的行为,是不真实的,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经本院审查,根据x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告的电子病历系统后台显示,2018年7月27日上午9:06被告通过后台操作对李某某电子病历进行了数十处修改,后台修改病历的行为发生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之前,该项鉴定书所依据的医疗资料已然缺乏完整性。对于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认可,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六、庭审意见

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多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常为多种因素共同参与所致,需借助司法鉴定部门的权威意见作出客观、公正判断。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也应原告的要求在云上法庭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意见客观、科学、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

本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x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李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由x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方372643.38元(931608.48x40%=372643.38元)。关于x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的鉴定费,因其未向本院提出主张,本院不作处理。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煌、李某芳、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72,643.3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