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从路外侧的车门尽快离开车辆,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紧急停车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走动,无论什么情况也不能擅自拦截过往车辆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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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18时许,黄恩晓驾驶“桂P×××××”号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兴市西侧路段时,其车与同向在前由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恩晓为逃避处罚,指使梁某顶替其作为驾驶人;黄恩晓报警及拨打急救电话后,与张某一同搭乘救护车前往医院。经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后导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一年有余,其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一级。经认定,黄恩晓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同月11日15时,黄恩晓到东兴市投案。案发后,黄恩晓赔偿了张某部分医疗费。黄恩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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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卢鹏律师解答:

黄恩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黄恩晓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卢鹏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