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母亲来说,都是很爱自己的孩子,然而大千世界总有例外,事发云南省昆明市,某大学女教师患产后抑郁症,又因工作不顺导致病情加重,多次自杀未果,将8个月大的亲生儿子,淹死在卫生间的水桶,2021年10月28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案件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阿丽(化名),女,时年34岁,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是云南某大学外语系教师,现住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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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阿丽被诊断患有产后抑郁症,虽经住院治疗,但病情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当日下午15时许,处于产后抑郁症发作期间的阿丽,在家中卫生间内,用水桶将自己八个月大的儿子小宝(化名)淹死,经尸检鉴定,小宝的死因符合溺死。

据阿丽的丈夫回忆称,妻子生小孩以后就患上了抑郁症,加之因怀孕没能按要求上报科研成果,她感到非常焦虑,后来得知学校年终考核没有通过,她情绪就出现了反常,先是责怪家人没有给她好的条件,又责怪父母太强势,接着责怪我没有装修好新房子就要小孩,最后病情越来越严重,曾多次有轻生的念头,她还带着小孩跳过滇池大坝,用跳楼、割腕、上吊等方式自杀,但都被我们及时发现,通过药物治疗,病情时好时坏。

事发当日15时许,我在单位接到岳母的电话,说她把小孩淹到水桶里了,当时我心急如焚,立刻赶回家,看到平时活泼的小宝,躺在沙发上一动不动,我知道小宝已经死了,岳父岳母瘫坐在沙发上,我当时悲痛至极,过了很久才稳定了自己的情绪,就立刻带着她到派出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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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丽被捕后供述,我和丈夫两人平时都忙于工作,还没准备好要小孩,就怀孕了,生产后我得了抑郁症,我埋怨老公没有把自己的房子装修好,以至于我们一直寄住在我父母家,由于两代人生活理念的不同,我和父亲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我们吵得很凶,他就说把我们三口赶出去,我也不服软,就叫老公带着我和儿子去他工作的部队住。

我父亲还动手打我,把我的头发都揪下来了,我们争吵到凌晨2点左右才睡觉,次日早上,我起床后父亲不理我,我对整个环境都很害怕,不想去面对,我觉得儿子很可怜,我不能给他我想让他拥有的东西,加之我人生不愉快的地方太多了,我也不想让小宝面对这些,所以决定杀死他。

当天9时30分左右,我尝试用口水兜的带子勒他脖子,因为当时我母亲和老公的表妹都在,我就赶紧放手,到下午14时20分左右,我午睡起来,到每个房间都看了一下,我父母在主卧睡觉,老公也出门了,我觉得有机可乘,就决定动手。

我家住13楼,我到书房窗户边往下看,觉得如果把儿子从窗户扔下去的话,太残忍了,而且知道的人太多了,我下不了手,我就到卫生间拿一个平时用来储水的绿色的塑料桶,接了一桶水,准备把儿子溺死。

接好水后,我进到卧室把儿子抱起来,到窗户边看了看,我当时还是想比较两种杀死儿子的方法,看看宝宝的反应。我让儿子看了一下窗子玻璃,他有点害怕,我也觉得太残忍下不了手,就抱着儿子去卫生间,我关上门把儿子头朝下,泡到准备好的水桶里,只有小腿露在外面,泡了至少20分钟。

这期间,我还往桶里面加了些水,坐在旁边的凳子上看着,我当时的想法,就是要让小宝死的彻彻底底,再也救不回来。后来我看见母亲,我就喊她,她见卫生间的情况后惨叫一声,我父亲起来看见后,赶紧把我儿子抱到沙发上去急救,但是我儿子已经死了。后来我老公和父母都打过我,身上好多地方都肿了,还有好多伤痕,当晚19时许,我的家人就带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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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提出,这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因阿丽精神疾病发作,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产后抑郁症发作以及家人的监护不力,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案发后阿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不同,阿丽的犯罪动机具有可宽恕性,阿丽的行为得到了受害人亲属的充分谅解。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阿丽患产后抑郁症发作,阿丽作案时有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于阿丽患有精神疾病,从人道主义考虑,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阿丽患有产后抑郁症,在病症复发期间,因家庭矛盾激发,实施偏激行为,溺毙亲生幼儿,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对阿丽应予惩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阿丽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阿丽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阿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