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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4日12时,寺门村村民穆某报警称:其在寺门村大集上卖猪肉,放在车内围裙里的钱被盗了。民警赶到报警指控的现场,在寺门村镇前寺门村南陈路路北的猪肉摊,经现场走访和调取监控迅速发现男性嫌疑人1名并现场追缉,在现场以南大窑门口抓获嫌疑人,经盘问检查嫌疑人名叫刘某某,其身上兜内共藏匿现金两千多元,其交待其于2021年10月24日11时多刚刚在猪肉摊的汽车上盗窃了现金,继续作案又在附近卖水果的摊位上盗窃了部分现金,在逃离现场的路上被民警查获。 刘某某现已被泊头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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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8日11时许,泊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五中队接到受害人冯某某报警称:自己手机掉了,微信里面的钱被人转走。

接到报警后,五中队民警迅速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9月18日下午6点左右,受害人冯某某外出办事, 6点15分左右其行驶到到某酒店门口发现随身携带的手机不见了,到了晚上8点多,受害人冯某某用家人手机登陆自己的微信,发现手机上微信内存的钱被人转走了,共计31800元。

五中队民警调取了受害人微信转账记录,发现嫌疑人刘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五中队民警迅速出击,于2021年10月24日在泊头市富镇一超市门口将嫌疑人刘某某抓获。

经审讯,嫌疑人刘某某供述在某酒店门口拾到一部手机,发现微信内有31800元,后将微信内的钱转到自己手机上。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10月25日被泊头警方刑事拘留,此案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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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泊头公安

编辑:何晓玉、魏馨月

审核:郑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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