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1年5月22日晚,邓永良团伙在江苏省丰县绑架了年仅9岁的男童朱某某,向朱某某之父索要赎金30万元,后因怀疑朱某某之父报了案而放弃交易,最终朱某某的尸体出现在安徽省萧县的一处麦地里;

同年9月28日早上,邓永良团伙在安徽省砀山县绑架了时年14岁的女孩赵某,向其家属索要赎金168万元,后经讨价降至50余万元,后因怀疑家属报案而放弃交易,将赵某的尸体于砀山县曹庄镇的一处干沟内……

从1999年到2001年,周口市、许昌市、驻马店市等6县共发生9起绑架案件,警方通过分析对比,9起绑架案在作案手法等许多方面存在有相似之处,因此鲁豫皖四省警方都对中小学生系列绑架案十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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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正当警方加大力度追查案件时,同年12月6日和12月27日,安徽省砀山县又发生了两起绑架案,令当地的家长们十分不安。

但邓永良等人十分嚣张,毫无收敛,2002年1月9日,邓永良团伙在涡阳县绑架了时年15岁的汪某某和时年8岁的汪某洁。

同年2月10日,专案组接到群众的举报,有两名可疑男子在毗邻砀山的萧县祖楼镇境焚毁了一辆昌河牌面包车,专案组当即赶往现场,勘察后确定被焚毁的车辆是属于2001年9月26日江苏丰县一个体司机被杀害后抢劫的车辆,并且与“9·28”绑架案有密切的联系。

而通过这条线索,专案组发现了涡阳南关三里庄有一个绑匪的窝点,最终查明邓永良系“9·28”绑架案主要嫌疑人,不久后,邓永良在河南省郸城县落网。当时邓永良认为自己做事缜密,他们犯案数十起,手上不知沾了多少人命,就算警方怀疑到了他的头上,也不可能有确凿证据,因此百般抵赖,拒不交代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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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邓永良显然是小瞧了警方,邓永良已难逃法网。面对警方已掌握的证据,邓永良交代出了伙同周向阳、韩磊等人实施的绑架抢劫案件。

邓永良在年轻时候就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曾因赌博和故意伤害他人而两次被判刑,出狱后邓永良前往深圳打工,继而认识同样坐过牢的周向阳,两人臭味相投,聊得很来,并没有想着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反而踏上了一条充满罪与恶的道路,还拉拢了韩磊等人。

公安机关侦察表明,这伙犯罪分子自1996年起,多次在云南非法购买枪支弹药,流窜河南、安徽、山东、江苏、河北等地,疯狂作案67起,杀害22人,不法获得200多万元,期间还曾四次与警方交火。

由于这一犯罪团伙,都双手沾满鲜血,是一群亡命之徒,因此也更狡猾,团结,手段残忍,光邓永良一人就亲手杀死了十多人,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虽然团伙作案,但留给外界的印象却是相互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使得警方没能很快注意到这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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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纵使邓永良、周向阳等人再狡猾,他们的狐狸尾巴最终还是被警方揪住了,这帮犯罪分子纷纷落网,另警方在他们租住的地方搜查出了大量武器弹药:苏制AK47-56式冲锋枪1支、发令枪改制的小口径手枪2支、手雷2枚、56式步枪弹共150发、51式手冲弹57TT型43发、发令枪弹130发、气枪铅弹111发、铅头21个、改装发令枪手工成品弹8发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绑架未成年人属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可判处死刑。

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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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良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邓永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