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处级检察员退休7年被开除党籍
甘于被“围猎”、大肆进行权钱交易
10月25日,山西省纪委通报阳泉市纪委监委对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原正处级检察员李锦宪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阳泉市委批准,阳泉市纪委监委对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原正处级检察员李锦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今年6月4日通报被查)
经查,李锦宪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人民检察官,本应对党忠诚,捍卫法律权威,坚持廉洁操守,但其无视党的纪律要求,未经组织批准出入国(境),违规收受礼金和消费卡,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
甘于被“围猎”,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推行商品、煤炭运输、厂矿复工复产、煤矿安全事故处理、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李锦宪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阳泉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阳泉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锦宪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锦宪简历
李锦宪,男,汉族,1954年12月生,山西阳泉人,函授本科学历,197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6月参加工作。
1970年6月至1974年12月,阳泉市氧化铁厂工作;
1974年12月至1980年1月,部队服役;
1980年1月至1981年5月,阳泉市氧化铁厂工作;
1981年5月至1983年9月,阳泉市电子局工作;
1983年9月至1986年8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6年8月至1988年11月,阳泉市城区检察院法纪科副科长;
1988年11月至1990年12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经济科副科长;
1990年12月至1997年2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97年2月至1999年6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
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科级检察员;
2001年12月至2002年7月,阳泉市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2002年7月至2011年8月,阳泉市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
2014年12月,退休。
任职13年的村主任被查
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芦子沟村村委会主任汪俊民涉嫌严重违法,经运城市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临猗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汪俊民简历
汪俊民,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山西运城盐湖人,高中学历,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8年12月至今,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芦子沟村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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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微山西整理自山西省纪委监委、
运城市纪委监委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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