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辽宁省沈阳市,一名69岁男子因为看病买药未见好转,将65岁药店女老板用尖刀捅成重伤,2021年10月26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

贾某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沈阳市建筑某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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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某因买药治病病情未见好转,对某某某某净肤堂经营者65岁女子刘某产生怨恨,认为刘某是骗子,遂产生杀人动机。

2020年6月11日6时30分许,贾某某来到沈阳市沈河区某某某某净肤堂店内,持刀向刘某刘某前胸捅刺多刀,并声称杀死刘某,刘某挣扎逃到店外呼救,贾某某趁机逃离现场。

事后经鉴定刘某胸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胸部开放性损伤、刀刺伤(右侧、前胸壁)、胸壁软组织损伤(右侧、前胸壁)、双侧手部开放性损伤、右侧胸腔积液。案发后,公安机关当日在贾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期间,经鉴定,刘某胸部(肺破裂修补)伤残程度为十级。

另查明,刘某因伤去往辽宁省人民医院抢救,同日转到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48天,1级护理7天,2级护理41天,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胸带外固定,监测心率、血压,定期复查,口服药物,病情变化随诊。支付医疗费71845.79元、护理费14257.42元、鉴定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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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贾某某因病将平时全部生活费用来购药,在病情没有好转的情况下,产生怨恨,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贾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小,且系犯罪未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贾某某被捕后供述,2020年4月21日,我路过刘某经营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胡适某某净肤堂。因为我有湿疹,我就进店问刘某能治不,他说能治,我问多长时间能好?他说十天半个月左右就能治好。当时刘某就给我开药了,有口服的还有抹的药膏和药水,口服药物拿回家吃,药膏和药水放在店内,每天到刘某的店内上药。

4月24日我开工资4200元都给刘某作为买药看病的钱了。之后每天到店内上药,过了十来天也不见好,越来越痒了。我和刘某说我没有吃饭的钱的,我就和刘某说给我点吃饭钱。2020年6月10日下午五六点钟,我到刘某的店内上完药就回家了,到家后湿疹部位又痒又疼,根本不见好,特别难受。我一宿没睡觉,当时我就动了杀念,我就想杀了刘某,我认为他是骗子骗人钱财,我要为民除害,省得他再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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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6时30分许,我从家中带了一把以前做木工活用的雕刻刀到刘某的店里找他。当时刘某已经开门了,他在店内的椅子上坐着,我问他开的什么药,病得越来越厉害了,他说马上就好了,看他还在敷衍我,我当时气就上来了,从兜内掏出刀,就向刘某前胸部位扎去,一边砸一边说我杀了你。我大概砸了四五刀,都扎到他的前胸部位,刘某当时前胸就出血了,刘某和我撕吧,抢我的刀,还喊救命。后来我看门口有人看热闹,我就挣脱拿着刀回家了。他给我看病没看好,我管他要钱他也不爱给我。我特别生气,恨他。我认为他是骗子,所以我就想杀了他出气。贾某某因看病买药病情未见好转,对刘某刘某产生怨恨,产生杀人动机,持刀行凶杀害刘某未果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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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贾某某因买药治病病情未见好转,持刀行凶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贾某某杀人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民事赔偿,误工费按照刘某从事的相关行业工资标准考虑。交通费未提供相关票据,可酌情给付。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按照实际支出计算。

法院一审判决,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贾某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费共计十万两千四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