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15时54分接到报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将军路校区火箭炮材料实验室发生爆燃,共造成2人死亡,9人受伤。

这次爆燃地点为火箭炮材料实验,初步判断是铝镁合金粉末爆炸,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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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共发生了3次大小不一的爆炸,第一次爆炸后,进行了第一波疏散,还剩下被困的和留下来倒水降温栏杆帮助逃生的同学,遭遇了二次爆炸。学校第一时间将11名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伤势较重有四人,其中2人送至ICU,剩余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由于发生在周日,导师并不在场,伤亡者都是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历经多年培养,选择了为我国化学基础研究奉献自己的韶华,却因事故失去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让人实在感到惋惜,在此希望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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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此次事故,校方和导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其实,以前就有类似的案例发生。

就在今年10月初,历经5年的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赔偿诉讼终于宣判。

2016年9月21日,上海市东华大学发生实验室爆炸,在场的都是学生,由于没有护目镜,郭宏振同学在该次事故中左眼重度视力损害,右眼盲目五级,构成四级伤残。

在没有保险,自费鉴定,与学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郭宏振同学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向东华大学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类费用170万元,经2020年一审宣判后校方上诉,最终本月9号,上海市第一中院驳回了东华大学的上诉,维持其需赔偿郭宏振16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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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华大学这个案件中我们能够看到的是,校方和导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如果学校存在仅口头提醒,不详细阐明危险点,亦或是为做好规范防护设施,不提供相应防护设备,即使学生具有独立完成实验的能力,对实验失败或者事故发生存在轻微过失,校方也应属于重大过失。

因此,本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爆燃事故中,学校由于允许学生周末在导师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爆炸性物质实验,违反了相关规范,已确定需要承担伤亡者的民事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护理费以及残疾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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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会被判刑吗?对于这个问题,网友们众说纷纭。

有网友认为,导师会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有网友认为,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更多网友认为,就是意外事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次爆燃中,由于具体事故发生原因还在调查中,具体的刑事责任承担尚无定论,小编就仅结合目前已知情况推测,导师,也就是实验负责人,可能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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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如何界定法条中量刑的“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同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严重后果”包括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而“后果特别严重”包括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本次事故中已有2名同学死亡,属于“严重后果”,一旦事故具体原因查明,即可确认相关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若属实,就会追究立案,实验负责人将会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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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科研创新与安全管理?

相信网友们都知道,化工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奠基石,基础研究是重中之重,对于防范外国技术“卡脖子”是尤其关键的,因此我们理应对化工基础研究者的选择保持一份基本的尊重。

不论网友们是否愿意成为其中一员,都不应当对已经身在第一线的研究人员有所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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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仍应当对这个行业的缺漏进行合理的分析。一方面,科研经费的分配往往是以推动实验效率进程为优先。虽然并不会明文规定,但是很多实验数据需要连贯性周期性的支撑,如果想要周日那天休息,那么周三的实验就根本不能开头。

有时候一周七天连续工作,一方面是现实需要的,另一方面也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如果想要更好地平衡科研创新与安全管理,不仅需要加大经费对于防护设施的分配,保证安全措施的正常使用,提高对一线科研人员的补贴,落实好安全意识教育和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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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需要在难免周末加班的情况下,能够有合理应对的规范,以及时地,合理地配置安全员,这一点非常关键,而从避免研究生二年级带一年级,熟手带生手。

总之,安全教育、安全保障设施、实验意外险、合理劳动力报酬,缺一不可。同时我们也要记住这些在一线研究的人们为我们的付出和牺牲,为逝者默哀,给予生者继续前行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