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教中有句谚语叫“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并且在清代纪昀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中也提到“夫佛法广大,容人忏悔,一切恶业,应念皆消。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汝不闻之乎?”都劝诫世人弃恶扬善,如果正在作恶,那么当立即停止,就可成正果。

在现行法律中对于犯罪中止的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在《刑法》第二十四条中,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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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不是在宽恕罪犯,而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让被害人在其犯罪的过程中有机会获救,减少损害。但如果不去把握住这个机会,对被害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就会被严惩。

1974年6月26日出生在北京大兴的韩磊是一个脾气很暴躁的人,在他8岁以前都没见过父亲长什么样。父亲从项目中回来后,为弥补儿子童年中缺失的父爱,多有纵容和宠溺。但是这也养成了他暴躁和混手摸鱼的习惯。

在他14岁就因偷窃被抓,被行政拘留了13天。18岁的时候和别人发生口角互殴了起来,又被刑拘了十天。22岁时屡教不改的他又去偷别人的东西,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但好在在监狱服刑期间服从安排和劳动,多次获得减刑,到2012年就被放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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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后的他也想通过勤劳致富,但是没有门路,曾将养得膘肥体壮的羊也只能以很低的价格卖出去,这个生意差点让他破产。之后又联系朋友一起做废品回收的生意,很快在2013年7月就成交了第一笔订单,虽然不是很大但却让他非常开心。

所以在7月23日,韩磊就邀请朋友一起去吃饭喝酒,随后乘坐朋友李明所驾驶的车辆前往某歌厅娱乐。但是运气不太好,歌厅附近没有停车位了,于是就和朋友一起开车到旧宫镇科技路公交站附近寻找停车位。

在他们找好位置准备停车的时候,一个推着婴儿车的女人出现在了他们眼前,并挡住了他们的路,于是韩磊下车与该女子进行理论。本来简单说一下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却被他搞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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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8点刚采购完日常所需的母亲李某,身体很疲惫,就推着婴儿车来到了靠近公交车停靠的位置,这样的话她就可以早一点上车。但是一个醉醺醺的男人来到她的面前,让她离开这里,这让她很是反感,于是两人便发生了口角。

在争吵的过程中两人动起手来,喝醉了的韩磊也控制不住轻重,三两下就把李某给打倒在地,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在争吵中将睡在婴儿车里的孙某给吵醒了,韩磊烦躁于婴儿的哭声,在将李某打倒后,来到了婴儿车前,抓起才两岁左右的孙某狠狠地扔在了地上。

这把周围的群众都吓懵了,这时韩磊的才缓过来,在他企图向李明的车靠近的过程受到了周围群众的阻拦,但还是被他逃离了现场。而周围的群众也帮着报警和打急救电话。但是孙某在这场事故中,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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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案的民警在第二天下午就把韩磊抓获归案,第三天李明投案自首。2013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韩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李明则因为在本案中帮助其逃离现场,触犯了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李明驾车帮助韩磊逃匿的行为构成了窝藏罪

婴儿也有生命的权利,在本案中韩磊将婴儿摔死的事实,剥夺了孙某的生命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其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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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量刑,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尽管当时韩磊处于醉酒的状态中,但他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为他所犯下的错负责,醉酒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韩磊也确实在出狱后做到了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赚取金钱。婴儿的哭闹唤不醒他沉睡在内心的悲悯,在与人发生争吵后,发泄自己的暴脾气,这不仅让婴儿失去了性命,也让他失去了即将到来的光明未来。如果当时在做出行为时多思考一下,放下心中的执念和恶意,也就不会发生之后的惨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