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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刘某打扫卫生时

仅仅是为了图省事

随手将塑料瓶从楼上丢下

不巧砸中了楼下路过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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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起高空抛物入刑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宗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11日9时许,刘某在坪山区某厂区宿舍楼四楼打扫卫生时,发现两个装有泥土的塑料瓶,为图省事,刘某先后将这两个塑料瓶从宿舍阳台处抛掷至宿舍楼旁的公路上。被害人林某驾驶车辆途经该路段时,车辆被其中一个塑料瓶当场砸坏。当日,刘某在宿舍内被抓获归案。

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知多D | 高空抛物罪

生活中,高空抛物现象屡见不鲜,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社会的焦点问题。为有效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公众反映强烈的高空抛物犯罪予以明确,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入刑明确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有利于厘清责任边界,体现法律的震慑力。

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 张裕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