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死的牛马肉

经过处理变得新鲜光亮

看起来与正常的肉无异

转手再卖给商贩

可获得不少的利润

这些不法分子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多地寻找货源

将问题肉通通变成消费者的盘中餐

10月19日,赵某、赵某某、马某、韩某某、周某7名被告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在昆明嵩明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采用7人制合议庭,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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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检察院指控:2020年底至2021年3月10日间,被告人赵某、赵某某等人多次到嵩明县、寻甸县、会泽县、马龙区等地的牛马市场及村镇收购伤、病、残或濒死的牛、马牲畜,生产加工成肉制品,分别销售给经营餐馆的被告人韩某某、经营食堂的被告人马某等人。

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等人多次介绍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收购伤、病、残或濒死的牛、马牲畜后,再销售给赵某某、赵某。

2021年3月11日,侦查人员在赵某、赵某某家中现场查获死因不明屠宰加工的牛、马肉,经检测,牛肉大肠菌群含量不合格,地塞米松含量超标,不合格。

2021年3月23日,侦查人员在韩某某经营的餐馆及马某经营的食堂内均发现大量牛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韩某某餐馆的牛肉“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不符合要求,不合格;马某食堂的牛肉含有“氯霉素”,不合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赵某某、马某、周某等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7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7名被告人明知道销售的牛、马肉都有问题,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却被利益蒙蔽了双眼,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也提醒商家,切勿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伤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诚信、合法经营才是致富之道。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嵩明法院供图

责编 顾庆华

校对 袁熙

编审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