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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田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来源:本文节选自2021年《人民检察》第16期

近年来,我国虚拟货币无论在交易量、用户规模还是买卖活跃度上都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虚拟货币集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流通性、多对多交易等特征于一体,已成为滋生网络犯罪的新型土壤和黑灰产业的优选工具。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五年受理的涉虚拟货币案件为例,从审查情况来看,涉虚拟货币犯罪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实施骗取、窃取以及敲诈勒索类犯罪;二是以虚拟货币为犯罪手段实施跨境洗钱类犯罪,或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实施非法经营类犯罪。其中,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日渐成为洗钱犯罪新样态,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基本情况

通过买卖虚拟货币洗钱、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洗钱和通过“钱骡”洗钱成为当前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方式。犯罪分子或自己在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经多次钱包地址的转移、多个平台账户的频繁交易,最终提取虚拟货币或变换成法定货币;或利用交易平台、场外交易经纪人等在内的第三方帮助其实施洗钱活动。部分虚拟货币管理商和交易商甚至成为洗钱犯罪的同谋,如,故意放低注册门槛,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业务、帮助提供合法账户作为资金清洗的中转,更有甚者主动设计有利于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系统。此外,洗钱者除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商或管理商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外,还可以利用网上拍卖点或其他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二手交易。

(一)典型特征分析

一是匿名性。基于区块链的底层技术逻辑,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并不会关联用户的真实身份,因此,在注册门槛较低、身份难以核验的前提下,已经模糊处理的虚拟货币账号更是与实际使用人彻底分离。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暗黑币、门罗币等做到了完全匿名化,不仅在交易过程中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而且在交易平台亦不会留存任何记录。由此,虚拟货币交易参与者的身份核实已成为监管的空白区域。

二是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和传统货币最大的不同之一在于,虚拟货币是没有集中式或者中央发行机构的,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集中体现在发行、交易和监管这三个环节。其无需中央机构集中发行,便能够在流通领域中产生,通过交易双方“点对点”实现技术操作,且在流通中只受算法控制不受任何政府和机构的控制,交易记录无法被有效跟踪和监督。

三是全球流通性。虚拟货币可以以极快的速度实现跨境充值、资金转移。自由兑换既体现在与法定货币间的兑换及购买支付商品方面,也体现在国际范围内多交易平台间的场域切换上。在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间的双向流通中,虚拟货币通过跨境兑换实现“国籍”变换,最终顺利进入他国金融系统,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

四是交易快捷性。虚拟货币交易依靠软件自动完成,在短时间内可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一方面,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利用任何身份创建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另一方面,在监管较为宽松的法域租用服务器,搭建虚拟货币交易网站或提供虚拟货币存储服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同时,交易手续费低廉和无限次转账的特点使得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发展更加迅猛。

(二)洗钱模式梳理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是完成从法定货币买入到虚拟货币转换,出售虚拟货币到兑换法定货币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大致包含放置、培植、融合这三个阶段:在放置阶段,犯罪分子通过在交易平台注册购买虚拟货币,将非法资金注入所要清洗的渠道中。在培植阶段,囿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犯罪分子运用混合技术等手段进行多层次、复杂化交易,从而实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在融合阶段,犯罪分子将所有不断转移洗白后的虚拟货币整合到某一地址上提现,完成全部洗钱操作。三个阶段并非严格区分,实际中经常发生重叠、交叉、集合的情况,一定条件下完成部分阶段即实现了洗钱行为。

此外,在该领域传统洗钱模式之外,通过匿名币、跑分平台、混币平台洗钱成为新型犯罪手段。一是门罗币、达世币等匿名币利用特有的环签名证明等技术,具备了使用记录不可追踪、执法司法机关难以追查的属性。犯罪分子从不需要实名认证的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后兑换成匿名币,再经多个交易所转移,最后兑换成法定货币。二是有异于传统跑分模式,利用虚拟货币跑分受到犯罪分子青睐,已出现上下游非法资金流转的黑灰产业链。以泰达币跑分为例,跑分参与者到跑分平台购入泰达币作为保证金,参与跑分抢单,提供泰达币充值码给跑分平台,之后跑分平台汇聚并整合成充值码池,以充值接口方式提供给赌博平台供赌资充值,致使法定货币分散流转至跑分平台。三是混币平台提供隐藏交易路径和隐藏参与者身份的服务,并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混币平台或通过分批操作实现资金混洗,或通过找零模式切断交易关联,最终实现输入输出资金被混淆,数百个地址控制者难以关联,进而达到洗币目的。同时,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已日渐呈现分工化趋势,体现在部分机构以合法经营为名义,实为专门从事洗钱活动,直接帮助犯罪分子通过混币技术模糊资金来源并从中非法牟利,更有甚者,一些场外交易经纪人直接撮合交易兑换,实现虚拟货币避开交易所直接在用户之间流转。

(三)司法实践审视

通过办案发现,在电信网络诈骗类等上游犯罪案件中,很多会触及到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活动的“链条下游”。同时,利用虚拟货币跑分,逃避资金溯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呈上升趋势。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以洗钱罪定案处理的案件较少,一方面由于当前上游犯罪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占较大比例;另一方面囿于侦查局限,认定“主观明知”证据较为薄弱。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自洗钱行为可以独立认定为洗钱罪。仍需注意的是,“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分为‘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在‘自洗钱’的情形下,不存在对主观要件的证明问题;但在‘他洗钱’的情况下,依然需要证明主观要件的成立。”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诸多案件属于他洗钱类型,但由于到案的大多系听从洗钱组织者指挥的下游分散洗钱人员,对上游犯罪多不具有主观明知性。因此,很多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因证据不足未能进入之后的审查起诉环节。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及成因分析

当前,司法机关在打击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时遇到一定困难,其中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对虚拟货币的追踪和溯源。

(一)资金追踪困难掣肘反洗钱侦查

一是真实身份易被隐匿,可疑交易难以追踪。由于虚拟货币的设计机制不需要用户提供识别或者验证,部分交易平台的注册过程较为简单,只需提供邮箱即可,仅在交易时才需要实名制,如币安网站。而且即便要求实名注册的交易网站,也仅限于辨别身份证的真伪而不做实质审核,基于此洗钱者通常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注册交易。甚至有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设计初衷就是为用户提供完全匿名化的交易过程。由此,虚拟货币账户和地址难以与使用者的真实身份相关联,难以识别实际控制人,这为追查犯罪分子、追溯资金流向带来极大困难。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犯罪分子将钱款转移至非法收购的他人银行卡中,并用他人身份注册虚拟货币账户,从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货币,变现所得钱款再层层转移至另外收购的银行卡中。此外,在虚拟货币的存储及提币环节,如比特币可随机生成公钥私钥且可以“一次一密”,以实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用户也可同时拥有多个钱包地址,司法机关很难将其交易地址与实际控制人联系起来。

二是资金交织掺杂不清、交易流向难以查实。无论是经过混币平台还是跑分平台,为模糊虚拟货币的原始来源及其与支付账户之间的联系,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注入渠道后,便经过多层混淆转移的复杂化技术处理,达到彻底清洗目的。在查证技术迭代愈加困难的情况下,这无疑使可疑资产追踪具备了一定的技术门槛和时间窗口,增加了追溯和监测非法资金流动的难度。匿名性特征使得交易者身份模糊,也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

三是“金融脱媒”及跨境属性制约交易数据调取。基于国家间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行规则迥异,非法资金一旦流入他国金融系统,将极大增加执法司法机关确定可疑用户和获取交易记录的难度。如果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位于反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将更加导致虚拟货币交易信息碎片化。一些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均在境外,在境内仅留存研究机构,且不承担司法调证职能,向境外总部调取数据极为困难。

(二)传统取证瓶颈制约全链条打击

网络犯罪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利益链条,即已形成包括由上游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中游实施诈骗等犯罪,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等全要素在内的黑灰产业链条。洗钱犯罪虽然位于网络犯罪链条的下游,却系直接关系赃款变现转移、非法利益实现的关键环节。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追溯性差、隐蔽性高,加之洗钱链条闭合、作案地点分散等特点,相较于传统犯罪电子调证技术门槛更高。

在洗钱的放置、培植、融合阶段,每一环节筛选甄别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价值,都将直接影响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明力和搭建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但受虚拟货币特殊属性及跨境取证困难的影响,以及侦查技术薄弱、取证方式滞后等因素制约,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电子证据存证难、有效犯罪信息固定难、提取有效信息难、证据效力受质疑等困境。比如,在融合阶段,由于虚拟货币账户与真实身份的脱离以及洗币下游、洗币组织者和上游犯罪的细化分工,经过传统侦查手段锁定的往往是洗钱链条的最末端,即下游“炒币人”及供卡人。而对于真正上游犯罪和操控资金清洗的人员却难以抓捕归案,以致即便下游缺失上游犯罪分子仍可以寻找新的“炒币人”实现整个犯罪链的运转,且由于“炒币人”大多作主观不明知的辩解,也加剧了司法认定的难度。

相较融合阶段而言,培植阶段的电子证据调取将更具复杂化。从不同交易平台与钱包地址间的多重转换,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间的频繁兑换,如何准确对每一节点进行地址标注和链上追踪,都将使电子证据调取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面临严峻挑战。且由于电子证据易失性、时效性、易篡改等特点,如不能及时提取和保全,也将对后续行为人身份锁定、资金转移途径确立等产生不利影响。应引起注意的是,涉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加密通讯工具联络,该工具具有一对一删除、阅后即焚的技术特性,且难以恢复已删除的聊天记录,为侦查机关打击洗钱链条带来极大困难。

(三)法律供给不足影响反洗钱监管实效

一是从国际层面来看,2015 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明确了各国和地区在风险为本的前提下,防范或降低由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2018 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修订了《FATF 建议书》明确要求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范畴。但各国对虚拟货币领域监管的步调不尽一致,尚未有国际统一协调的反洗钱规定。部分国家将虚拟货币提供商合法化,要求其获得许可或登记,并纳入现行监管体系之中;部分国家对虚拟货币提供商采取禁止策略,不允许在境内设立和运营。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在规制监管方面的空白和差异进行洗钱。

二是从国内层面来看,近年来相继出台了系列管理办法及反洗钱规范。2013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围绕比特币洗钱风险的防范,提出了身份识别、可疑监管等明确要求。2017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通过代币违规发售、流通的非法性。重拳监管之下,火币网、币安网等多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关闭。2021 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对虚拟货币监管再度加码,更对OTC 和交易所等合规性作了否定性评价。但上述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化、规制不足,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较为欠缺。此外,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规定尚不明确,对于其价值认定亦尚无统一认识。

三、破解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难题的建议

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难题。

(一)运用数字治理之维破解电子调证难题

第一,充分运用优质取证分析技术。通过对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的解析,对网络IP 地址、MAC地址的分析,对钱包关联注册信息的追踪,对聊天记录、浏览痕迹的提取等,提高洗钱全链条侦破能力。虽然洗钱犯罪上下游多通过加密通讯工具联络,但仍可以确定IP 地址间的关联性。在钱币兑换环节,亦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线下收集资金后分批分地点存入银行的情况,对此可利用信息匹配及人脸识别技术破解犯罪嫌疑人身份。此外,对通讯工具加密机制、原理等方面的研究破解也日渐重要。

第二,探索新型电子存证模式。对涉案虚拟货币的扣押,应充分关注其虚拟属性和法律属性。基于虚拟性、去中心化、分布式属性,虚拟货币以存在每个网络节点上的账单维持系统运转,如果想要冻结某账户,就必须控制所有节点,这显然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针对这一难点,在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邵某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尝试确立了一种新型扣押模式,即由公安机关生成并提供比特币地址,犯罪嫌疑人将其账户内的比特币转移至该地址,在此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唯一控制最终账户的公钥私钥,确保涉案比特币及时收缴。

第三,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究应用。借助数据挖掘技术开展洗钱交易识别和可疑度计算;通过数字智能化监控完成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如,对虚拟货币论坛、交易平台上的敏感词进行监控,从大额交易需求人群中及早发现可疑用户,并结合人员身份信息、IP 地址关联,构建出交易用户模型。通过对网络浏览、聊天及支付记录的分析建模,监控可疑资金转移路径,研判虚拟货币洗钱运作规律,提高线索发现能力。

(二)树立以链治链理念,提升资金追踪能力

虚拟货币的存放、使用、交易及变现并非无迹可寻。办理该领域案件应充分围绕跨境跨地区洗钱的交易特点,重点收集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转换过程证据,跟踪查清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过程。这其中既涉及基于地址标签识别上的区块追踪,又涉及基于交易平台等第三方记录调取上的资金穿透。

一是结合时间节点、资金数量和流向,查询链上数据,排查可疑资金,追踪交易路径。在反洗钱犯罪刑事治理中,区块链上地址标签的系统分析是对资金发生实时评估、预警、联动、处置的首要前提。在前述邵某某等人诈骗案中,犯罪分子经过多重币币交易、钱币交易实现混淆,对此,检察人员借助专业区块链机构,结合链上地址账户分析、交易数据追踪溯源、可视化图谱制作,查清了账户间虚拟货币转移过程。

二是精准打击洗钱犯罪,掌握准确信息源是关键。由于区块链上公开的交易数据无法体现同一交易网站上的内部交易数据,特别是在虚拟货币“多对多”的交易模式下,平台内部的资金流混同成为一大障碍,因此,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调取账户注册信息、详实交易数据是区块链精准分析的保障。

三是囿于交易平台分布广、交易所配合难度大的特点,特别是暗网上交易所数量与日激增,导致在虚拟货币追踪过程中,陷于信息不对称、区块标记难的困境。但通常,即便犯罪分子经过币币、混币、跨链交易,也都会通过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账户帮助提现,调取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台数据对于查明账户交易信息、纾解资金追查堵点尤为重要。

(三)优化政策顶层设计,确保监管实质有效

一是细化规定,完善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机制。随着我国监管政策的不断升级,无论是对防控犯罪风险的高度关注,还是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的强调,都体现了溯源治理的理念和严格监管的导向。但在相关政策发挥规范性作用的同时,亟待出台针对虚拟货币属性及犯罪风险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权威性解读,亟须在传统反洗钱机制框架下搭建专门的反虚拟货币洗钱机构。

二是全面严格监管的同时应秉承审慎治理之道。建议探索惩治打击与疏导治理相协调,过渡性安排与长久性治理相融合的积极性应对方案。有观点认为,单纯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能遏制行为人在境外平台买卖虚拟货币,甚至可能导致虚拟货币转至黑市交易,更加扩大风险、增加监管难度。不可否认的是,在对链上数据进行追踪溯源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在交易平台内部的多重操作及数次流转,区块链技术难以追踪,要依赖交易平台内部数据的调取。特别是在锁定犯罪主体的过程中,更要依托平台账户的注册信息进行关联。而在国内交易平台被全面禁止、犯罪分子更多诉诸场外交易、暗网交易后,执法司法人员将面临关键数据难以调取、链上追踪难以突破的障碍。由此,需要在积极应对中不断提高政策的适配性,实现从严厉惩治到有效监管的适当过渡,从链上治理到系统治理的技术性跨越。

三是以“风险为本”,提升政策国际协同性。基于虚拟货币跨境性特点,仅在一国境内采取禁止交易的政策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效遏制场外、境外非法交易需要国际社会的密切配合。在构建网络洗钱防控体系、逐步完善虚拟货币监管机制、提升调查技术水平的同时,一方面,应与其他国家开展沟通合作,共享虚拟货币可疑交易相关信息,打击违规出海运营及跨境洗钱;另一方面,应在资金追查、证据调取等方面开放便捷通道、畅通政策衔接,实现对洗钱全链条的时效性打击。

(四)聚焦共治格局建构,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

在重拳监管、强力管控的同时,建议搭建共防共治平台,实现全流域深度治理。

在共治力度上,一是尽快搭建集监管、防控、追踪、惩治于一体的反洗钱合作框架,整合部门区域资源、提升系统治理能力,解决联动执法欠缺、资源共享不畅等问题;二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创新探索合作路径,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在反洗钱领域的专业优势;三是完善监管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和细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管理者等第三方反洗钱义务,将其纳入到反洗钱共治体系中。

在监管深度上,一方面,将监控重点放在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渠道上,加强对境外网站和服务器的监管,必要时可采取封锁域名、更改访问地址等方式阻止访问路径;另一方面,加大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力度,完善交易监测模型,有效识别跨境洗钱,及时发现风险线索、评定风险等级。此外,针对场外交易避开监管、中介商难以监控且识别困难等问题,应充分了解其运作机制,及早有效规制。

在司法向度上,一是依托案件办理及实务研讨,剖析执法掣肘因素,在新型犯罪原理研究方面借助专家力量,补齐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短板;二是依托检察专业化办案优势,对于重大新型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早沟通研判、明确侦查方向,规范证据调取,提升对黑灰产业全链条打击能力;三是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开展检法联席会商,破解案件难点疑点,统一案件高发地区诉判标准。特别是针对新类型新手段洗钱犯罪,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通报反馈,这对于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深度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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