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行为不端,需要教师的管教,否则就是工作失职;教师管教学生搞出了人命,不但严重背离教育初衷,更将自己推向被告席。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话题讨论,近年来一直热度不减,让许多老师倍感掌控原则和拿捏尺度的重要性。

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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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加持让老师顿感有了教育部的撑腰,但在实践时多数人表示依然会慎言慎行。教育惩戒有哪些必要性?学校、老师应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与准绳?如何有效利用教育惩戒,使其成为促进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动力?

尚法新闻邀请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顾问张荆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范辰#法律人举案说法#,带您解读“《规则》加持下的教育惩戒权”这一话题。

管教学生闹出人命

2019年10月8日,7岁男童程某博在武校学习期间受伤送医,经过近一月的抢救,仍未能挽回他的小生命。家长怀疑程某博的死亡系教练桑某明击打其头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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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程某博

“我没打过任何一个小孩子,只用戒尺惩戒。”桑某明说他只打了程某博的手和屁股。最初警方认为并无实际证据能够证明桑某明有犯罪事实,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是有关“武校老师打死学生”这一话题还是受到公众普遍关注,并引起舆情发酵,形成支持老师和家长的两个阵营。

2020年5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警方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程某博死亡是外力作用所致,致伤物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随着涉事教练桑某明被刑事立案,该事件再次将涉事学校和教练推向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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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和18日,该案在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天。

河南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桑某明组织程某博等人进行武术训练时,明知程某博对训练有抵触情绪,仍使用戒尺进行惩戒,后要求程某博继续训练。训练过程中,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桑某明指挥程某博完成具有危险性的“平蹬”动作时,致程某博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10月13日,此案于河南新密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一名桑某明的前学员家属作为证人出庭,指证桑某明曾经在2018年殴打并威胁一名15岁少年张某凡,致使其在入学第二天就左侧锁骨骨折,并阻止其将伤情告诉家人,延误治疗近两月。桑某明拒绝承认该少年是他的学员,声称自己不认识对方。

有河南、北京、天津等地的老师受访时向尚法新闻谈到了自己对于此案的感受:老师管教学生一定事出有因,也是负责任的表现,但是失手搞出人命,国法难容。如今师生对薄公堂,真为这位涉案老师感到不值得。每一起教师的教育惩戒事故都会引发校园内外的“蝴蝶效应”。

受访老师们不约而同地提到:“我们校领导在全校教师会上也提到该案件”,非常严肃地指出:“我们可出不起事”“这个事件给我们也敲响了警钟”“教育学生一定要注意方式和分寸。”

作为程某博家属的代理律师,范辰向尚法新闻表示,本起案件的争议点是,被告人桑兴明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而对于本案的走向,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顾问张荆向尚法新闻提出自己的见解:教练用戒尺击打儿童手掌几下,肯定不会造成脑部的重创。儿童究竟是在做武术动作中脑部撞击硬物受伤致死;还是其家属所说教练击打孩子头部所致,目前还需要法院进一步调查,新证人称该教练曾在几年前殴打过他的孩子,致使锁骨骨折,这只能作为推测的间接证据,该案更需要直接的证据说话。

管教学生要掌握好尺度

无独有偶,近日,网上传播一段从监控上拍到老师体罚学生的视频。经查,此事发生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类乌齐县第一小学。目前学生伤情稳定,涉事教师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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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认为,此事件与俱乐部儿童习武致死案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小学是国立小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教师可以对有问题的学生进行适度的教育惩戒。从相关报道看,学生主要是没有完成作业。《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这里首先要有一个判断,学生是不是故意不完成作业,还是忘记了或其他事情挤压了写作业的时间等。其次即使是故意不完成作业也属于情节较为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教育惩戒的手段《规则》中规定为点名批评;赔礼道歉、口头或者书面检讨;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教室内站立一节课等。张荆指出,现场录像显示的教师拽学生头发,抱摔学生,明显超过了《规则》所规定的教育惩戒的手段。而且学生在老师的暴力下受伤,伤口缝了七八针。学生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判断受伤程度,追究教师的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和规则的规定实施教育惩戒是推行该制度的核心。教师、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特别法治副校长要学习相关法律,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教育部发布实施的《规则》,掌握好法律和规则的尺度。”张荆表示,《规则》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张荆强调:“过去我们许多中小学高度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抓升学率,忽视对问题学生的管理。这种状态必须改变,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防卫系统。”

《规则》加持下教师要敢于担当

尚法新闻注意到,2020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会先后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两法修改增加了大量的法条,强化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及抑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功能。

张荆对此解释,教育部颁布的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规则》在这一背景下出台,规定了教育惩戒对象和方法,也在提倡学校对问题学生不放弃,教师要敢于担当。适当的教育惩戒对未成年人正向社会化是有帮助的,是必要的。同时,学校的“教育惩戒”也是社会防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教师向尚法新闻表示,《规则》的出台显然是给教师撑腰壮胆,有其加持,工作时更加从容有信心,但在落地实践中也会“掌握分寸不越规矩”。

范辰在接受尚法新闻采访时表示,教育惩戒有必要性,但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从教育层面来讲,适当的惩戒可以规制孩子的行为,改正错误,但是应当适当注意方式方法,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不能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合理的教育惩戒应该以教育为目的,而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必须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不能打击孩子的自信心;尤其不能对孩子进行体罚。

石家庄市金柳林外国语学校教师周春辉就教育惩戒问题向尚法新闻谈到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惩戒的方式是多样的。教师应该做到有效惩戒,在既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又能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

周春辉认为,在学校教育中,老师对学生的惩戒是必要的,尤其是在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因为小学生不具备完全正确的认知能力,在自己的行为出现偏差时需要教师借助一定的惩戒方式辅助其端正自己的行为。同时,良好、合理的惩戒也是帮助学生纠正不良行为的有效途径。

惩戒学生要赢得家长的信任与支持

多位老师在接受尚法新闻采访时表示,社会舆论在教师圈形成一种共识。“成绩不好可以是学生和家长的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全是老师和学校的错。”教育惩戒是法律赋予学校和教师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更要拿捏好尺度。

有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坦言,现在的孩子普遍很难管,因为部分学生家长成为教育惩戒的阻力,“老师惹不起,还能躲得起。”惩戒学生也要因人而异,“老师惩戒学生之前,先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

许多家长认可老师可在一定程度范围内惩戒学生,但更希望老师在教育实践中找到因材施教的好方法。

“学校应规范教育惩戒的界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教育惩戒的范围、实施标准、禁止事项等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教师则应当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不以个人情绪、好恶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不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侵害孩子的健康权、生命权;不能超过正常限度;不能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范辰认为,在此前提下,与家长充分沟通,求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也很重要。要使家长充分认识到,对孩子进行惩戒其根本目的是让孩子改掉坏毛病,使之健康成长。

“做好学校与家长的沟通是得到家长理解的关键。”张荆指出: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支持“教育惩戒”的,并且强调分层次的“教育惩戒”。学校执行教育部的《规则》以及制定学校的“教育惩戒”校规时,应当尽可能的征求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甚至可以搞家长听证会进行讨论。教育惩戒规则确定后,应当利用学生入学教育、班会、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规则。只有重视教师与家长沟通,才可能得到家长对学校教育惩戒规则的理解,形成合力,愿意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张荆强调要注意教育惩戒的方式方法,比如,老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后,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不要隐瞒。家长对学校给予孩子的教育惩戒不服的,应当允许他们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这条通路必须畅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学校可以建议他们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教育实践中,我认为教师要在了解学生的基础上进行惩戒,因为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特别之处,惩戒方式则要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学生情况去制定不同的方案,而不是一概而论的。”周春辉指出,此外更重要的是,只有赢得家长的信任、支持,才能让教育惩戒成为教育的推动力。( 编辑 许睿 统筹 孙涛 程序编辑 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