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生创展拟要约收购恒大物业
合生创展传收购恒大物业约51%股权、作价或超400亿,恒大物业:待刊发可能全面要约公告。
合生创展 (00754) 10月4日停牌。,合生创展拟收购恒大物业 (06666) 约51%的股份,获得恒大物业控股权,交易金额或超过400亿元。
合生创展今早停牌,以待刊有关主要交易的公告,合生创展拟同意收购一家在港交所上市之公司的股份,可能要根据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而对目标公司的股份提出的强制要约。合生创展停牌前报27.7元。
另外,恒大物业中午发停牌通告指出,刊发一份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而作出及构成内幕消息及可能全面要约公司股份的公告。
合生创展停牌市值为603.5亿元,而恒大物业的市值为553.5亿元。翻查年报,截至今年6月底止,集团的现金及银行存款达428.6亿元;负债对资产比率为67%。
二、合生创展
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合生创展),于1992年在香港成立,1998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代码:00754.HK)。
经历近三十年的风雨历程,合生创展逐步发展为全产业链优质生活运营商,多元业务板块构筑全领域发展,旗下地产、商业、基建、合生活、投资五大板块并驱发展,科技、养老、文旅、教育、健康、金融、汽车等多元化业态优化布局,擎筑发展之路。
凭借丰厚土储、稳健盈利能力、健康财务指标、中高端优质精品、合理开发节奏和多元业务体系,在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通过创新城市运营模式,最终成长为科技赋能及产业驱动的综合性投资控股平台公司,实现股东、投资人的价值最大化,提升资产运营价值。
目前,集团实施全国化战略布局,依靠丰富的土地资源储备,以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为轴心,积极向二、三线城市拓展,构筑“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三大经济圈为一体的事业版图;集团以高品质、高规格、高定位的精品风范在全国成功开发近百个项目,累计开发面积超3000万㎡,深得百万业主的信赖。
合生创展始终秉承“优质生活,完美体现”的品牌理念,将国际级居住理念引入中国,以提升城市生活方式与人居品质为己任,用心构筑优质的产品、服务和配套运营,为城市中高端人群营造全场景生活体验,致力成为完美生活的缔造者。
三、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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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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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付收购价款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
要约收购的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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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十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十二)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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