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博上经常有人抱怨“现在借钱的是孙子,欠钱的是大爷。”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了“欠钱有理”这种不正风气。朋友之间借钱,不借是你小气,借了催还是你看不起人;而合作关系之间,欠了钱催还也成了“黄世仁压迫杨白劳”。

2016年山东青岛的宋先生屡次向租户申某催要租金,申某拒不交租,宋先生家已打算卖房,要求申某腾房,申某也不腾,宋先生走法律程序,将申某告到法院,民事判决也是对宋先生有利的,但最后申某还没腾房,宋先生却因为一个举动先进了监狱,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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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和申某与2016年7月签订了10年的《超市转让合同》,即2016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每月租金为7万元,应每月10日前支付,合计每年84万元,如果租金逾期超过7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这个合同合情合理,是经过双方的商议认可才签字生效的。

但是从2017年3月起,申某就频繁跟宋先生诉苦,说超市生意不太好,房租有压力,希望他降低房租,宋先生并没有同意,这个寻常人都能理解,毕竟房东也不是慈善家,而且白纸黑字的签了合同,所以更改以后也会有麻烦。

而申某觉得宋先生不近人情,没有同情心,于是开始耍无赖。每个月只交4万,没有经过任何商议就将年租变成42万,期间宋先生多次催促他交齐租金,但申某不予理会,宋先生和妻子也因此闹过不少矛盾,妻子总责怪他这点事都办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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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宋先生一家考虑到申某超市的运营情况,商讨过后,将房租变更为一年42万,但只签订一年的合同,也就是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宋先生将合同纸质版交给申某,但申某没有签字,只在微信上协商了。

其实第二次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申某没有确认签字,必须按第一次的合同交付租金,因此他在两年内已经欠租达93万。

2018年因为申某屡次拖欠房租,宋先生的岳母决定将房子卖了,并跟卖家约定6月交接房子。于是要求申某将房租补齐,并尽快腾房。申某超市的生意经过两年的发展已经红火起来,他怎么会愿意这时候关门呢?于是他直接给宋先生转了42万,当作下一年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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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宋先生以为他是补交的之前欠的租金,就没有退还,在让申某腾房时,申某以交了房租为由,拒不搬走。申某的无赖行为让宋先生的一家都很是火大,宋先生的妻子对此多有怨言,一直催宋先生快点解决这个问题。

宋先生的心也是被架在火上烤,一直后悔当初怎么跟申某这种无赖签约。于是他将申某告到法院,官渡区法院作出支持宋先生的一审判决,7月7日,宋先生给申某出具了《限期腾房通知书》,并要求他在接到通知书一天内腾空房屋。

但申某置之不理,还提出上诉,这样无休止的争论磨光了宋先生的耐心,宋先生与妻子的关系也出现了问题,他已经无法等到二审判决书下来再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想出了一个昏招。

2019年5月26日上午,宋先生请人将申某超市的货物全部搬到室外的空地上,并将超市换锁,还派人把守着超市的大门,以防申某开锁将东西搬回超市。还在微信上发布超市停业的消息,要求供应商将货物带走。物品放在空地上无人看管,便有人开始顺手牵羊,等到晚上,更是有人上去哄抢,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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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申某报警,6月3日宋先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依法拘留,这事已经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围,涉及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行为有详细的分类,如: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宋先生为了让申某腾房,强搬超市物品,并造成损害,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也有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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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到案后如实说明了自己的作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而申某非法占有房屋,本身存在过错,2021年4月14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仍是认定其犯寻衅滋事罪,不过,可免予刑事处罚。

而此时他已经被关押了18个月,妻子也因为这事跟他离婚,带着孩子走了。一念之差,妻离子散。现实中面对申某这样的无赖,在他第一次不遵守诚信时,我们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止损,最后也就不会造成这样的局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