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时,韩磊怕了,他还想活着,他也感到了后悔,不过在伤害那对母女时,韩磊是没有想过自己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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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磊出生于1974年,其父是一个对国家做出过不小贡献的人,但由于父亲在韩磊还未出生时就离开了家,后来与儿子相见,韩磊已经八岁,也许是从小缺少父亲的管教,又或者其父对儿子感到愧疚,因此多有纵容,韩磊的性格并不是很好,常常惹是生非。

而待韩磊渐渐长大,其家人越来越感到头疼,可却已经是管不住孩子,1988年,韩磊因偷盗一辆自行车被处以了行政拘留13天,成年后又因为打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可这些惩罚却没有遏制住韩磊的不法行为。

到1996年,22岁的韩磊因偷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了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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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据《刑法》、《劳动改造条例》、《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于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应及时予以减刑。

意味着韩磊即使被判处无期徒刑,也还是有出狱的可能性,回归社会,重新做人。1999年1月12日,韩磊获得了减刑,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韩磊减为有期徒刑20年。

之后,韩磊又因为积极服刑改造,获得了多次减刑,虽然在监狱中,韩磊也曾因为触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而被加刑,但他对自由还是十分渴望,最终在2012年,韩磊在司法人员的带领下,回到了社区办理落户手续。

如果韩磊知错肯改,遵纪守法,一生至此也不算结束。不过谁也想不到,出狱的第二年,韩磊又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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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3日晚,韩磊乘坐好友李某的白色轿车至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当时韩磊与几个朋友约在歌厅玩,但歌厅的停车位已经满了,所以韩磊、赵明就想着停靠到马路对面的公交车站旁。

不过停车位边有一位推着婴儿车的母亲,坐在副驾驶的韩磊便下去,让带着孩子的母亲到一旁,但不知怎的,韩磊与对方吵了起来,甚至还动手了,韩磊的脾气并不小,力气自然是比女性的大,连续扇了那个母亲多个耳光,把对方打到在地。

而这还不算完,韩磊又绕到婴儿车正面,把才两岁大的婴儿抓起,然后举过头顶摔在了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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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磊下车到摔孩子,不过才几分钟的时间,李某看到韩磊的所作所为,心惊胆战,即使心里面冒出了阻止的念头,可已经来不及了。那时候,也有路人发现了这情况,打算阻止,可一切都发生得太快,孩子已经被摔倒了地上。

路人看到韩磊要上车,前去阻止,要韩磊留下去对事情负责,可韩磊还是摆脱了路人的阻拦而上了李某的车,两人逃离现场。

即使韩磊可能没有想过要杀害孩子,但他将两岁大的孩子高举过头顶,重重摔下,心里面难道就没有想到过这样的行为会引起极大的后果?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个孩子最终没有被抢救回来,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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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韩磊被抓获,后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25日,李某到北京公安局大兴分局投案自首。

本案中,李某从作案现场驾车帮助韩磊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犯窝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韩磊再次犯罪,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系累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13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随后,韩磊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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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宣判,维持原判。

在被执行死刑之前,韩磊对于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他也曾意识到过自己的脾气不好,做事冲动,因此想要多学习点东西,提高自己的知识,出狱以后,生活也渐渐走上了正轨。按理说,此前十多年的监狱生活应当磨砺了韩磊的性格,韩磊的确想过要变好,并且付出了实际行动。

可当一切往好的方向发展时,韩磊却做出了无法回头的事情,亦是给另一家庭带去了巨大的伤害。